关于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工作建议

由于缺乏完善的信访终结机制,造成一些信访事项无法进入三级终结程序。致使部分信访事项重复交办、重复登记、重复统计,不仅增加了信访部门的工作量,也使信访人认为反映问题未被重视,产生误解,进而失去了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的最佳时机。因此,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信访事项终结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依法终结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建议先由县区信访局进行筛查初审。初审不仅就现有的案卷仔细审核,也可以通过召开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信访民主评议会,对筛查出来的每一件信访事项进行民主评议,对那些办理程序完备,调查事实清楚,法律政策运用得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等信访事项,再重点审核是否对信访人做到了“法律、政策、感情、经济”四不欠帐。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可以申报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由县区信访局报市联办,再依据终结情况分类处理。设区市以下终结的,由市联办责成复核机关将复核意见连同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核,逐级上报;省直有关部门复核终结的,由省联办责成省直相关部门写出终结报告并组织逐级填写《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省联席会议审核。

2、对于未履行过三级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不了解或者不愿意走复查复核程序的信访事项,建议前者可由办理机关全程陪同,近身指导信访人,一起到上级机关进行复查;后者可以由办理机关代理信访人提出复查申请。最终帮助信访人进入复查复核程序,最终实现三级终结。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县区信访局把好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准入关,监督办理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重新受理形成新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报县政府审查,进入四级连审程序予以依法终结。

3、建议各级政府成立独立的信访事项终结机构,具体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各级政府做出的复查复核意见,是代表政府行使的复查复核职权,无论从相关业务掌握上,还是时间和精力上,都要予以保证。如果作为信访机构的内设机构承担此项工作的话,工作力度不够。因此建议省联办从组织人事上给予政策支持。

4、建议省联办统一印制下发各种文本格式。现行的复查复核意见书,格式不尽相同,不利于依法终结机制的运行,所以首先应规范文本格式,促使办理机关认真办案,减少随意性,增强复查复核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

5、建议依托信访信息系统,建立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登记备查制度。凡是省、市联办或省、市法院受理的终结案件,建立登记备查档案材料,将信访事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复查单位的复查意见、复核单位的复核意见、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等实行信息网上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扩展阅读: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模板

备案编号:

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

信访人姓名杨建方

报送单位名称河南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报送时间201*.

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年制

1

说明

一、表内所列项目,由有关单位实事求是填写,可用电脑打印,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签署

二、个别项目内容较多填写不完的,可另加附页

三、对“三级终结”时间跨度长或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是否再逐级进行复查、复核并填写意见,由省级联席会议确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省(区、市)内按程序实行“三级终结”的,由省级联席会议审核认定并加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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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要求支付一次性安置补偿费问题。杨建方提出要求支付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引用的国办发[201*]96号和宛政[201*]8号文件是对改制企业的相关规定,杨建方所在的企业没有改制,且目前已提案亨受4050人员安置,所以不适用在上述两个文件,不能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

4、关于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问题。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负责人签字:负责人职务:年月日

省级联席会议省级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认定意见或其书面委托人签字:201*年月日经审核,此信访事项已依法按政策进行了处理和复查、复核,并已在实体和程序上全部落实到位,我们认定其符合“三级终结”要求,请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信访人意见年月日中央联席经办人意见会议处长办公意见室督查组审查督查组负责人意见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批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