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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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