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落实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信访工作违规违纪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促进矿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谁出现过失、谁受到追究”的原则。对因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或因工作不力、方式不当而引发个别“非正常上访”、“一般群体性事件、较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负面影响大小决定追究程度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所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追究与履责挂钩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中,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追究与处罚挂钩的原则。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与信访工作月度绩效工资考核、责任法人信访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及评先评模挂购。

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

(一)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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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规定的解释;

(四)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矿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划分

(一)各单位党委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

(二)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信访稳定的主要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组织协调责任;

(三)各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主管领导)是本单位信访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事项负有解决处理责任;

(四)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事项负解答、解释、解决和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责任

(五)对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疑难问题,要根据“人要稳住、事要解决”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

五、群体性上访的分级标准

根据山西焦煤发[2006]431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就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

第2页共6页度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特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阻断铁路、公路线,造成交通中断、停运事件;

3、阻挠、妨碍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停工事件;

4、参与人数在15人以上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

5、干扰重大活动、冲击重要会议的事件;

6、其它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

4、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进京上访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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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四)一般群体性事件

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到集团集体上访,无明显过激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严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

对发生上述上访事件,予以通报批评、戒勉、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对集团公司或上级信访部门有关精神贯彻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引发一般性群体事件的;

2、单位主要领导未按规定组织排查,对本单位信访动态不掌握,对所发生的信访事项情况不明、处置不力,贻误最佳时机,导致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对所排查出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导致一般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4、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一般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5、对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未能按期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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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以种种理由推托,未按照要求迅速组织接返的

受到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工作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05%。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戒勉并予以经济处罚:

1、因同一事由,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性群体事件”的;

2、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领导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带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或劝返措施不力造成上访人员滞留上级机关时间超过2小时的

受到戒勉的,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1%。同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金2000元,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各罚金10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2、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上访人阻拦领导车辆,围堵冲击活动和会议现场的;

3、发生封堵公路、自爆、自焚等恶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对上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5页共6页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5-1%。取消单位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当年评先评模资格。同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金5000元,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各罚金3000元。

七、责任追究权限

(一)对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的通报批评,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批准,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领导的戒勉,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处、信访处共同落实

(三)对责任领导的党纪政纪处分,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发生的上访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对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经济处罚的权限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考评办公室。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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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点击数:1194更新时间:2010-8-

3第一条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第二条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局机关及各区分局的信访接待工作,统一由法规监察科(股、室)主管,确定专职信访接待人员,并在机关挂牌办公,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人民群众信访。

第四条专职信访接待人员的职责是:

㈠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信访工作业务,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掌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文明办信访,发挥好信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耳目作用。㈡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防止群众越级上访;

㈢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有登记、有结果、有答复,并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带着感情做工作,依法解答各种问题。需要移交、转办的案件,要及时登记并报送执法监察科查处或转交有关科室查处,并负责督办落实。属于重大案件的,执法监察科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或者直接向局长汇报,以求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条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

第六条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关科室必须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安排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领导报告,同时书面通报法规监察科备案登记,以便统计上报。

第七条法规监察科负责人及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接待来访遇到困难或来访群众要求领导接待的,应及时与领导约定接待事宜。

第八条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其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全科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科室负责人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㈠因不认真接待,造成来访群众哄闹机关的;

㈡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来信来访登记统计工作混乱,不能及时上报的。

第九条有关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局长决定科室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局务会议上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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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管领导接到信访事项,职权范围内能及时解决的,必须亲自组织协调处理和解决;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问题复杂,一时又难以解决的信访事项,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4、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要主持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信访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重大苗头事项,研究处理疑难信访事项

5、责任追究。对属于本级应该在30天内解决的信访事项,而没有解决的,或漏报、瞒报、压案不报的,必须按照工作失职的性质和程度,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