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告

一、参保范围:

本市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参保时间: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高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20*年,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6月30日。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目录范围可登录*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址,咨询电话:0551-3536318,35362*)

四、支付限额: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

五、定点治疗

目前全市有61家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大学生可以任意选择就诊。在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61家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表)

六、住院手续

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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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其他

20*年度已参保的在校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至2009年6月30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高校负责于2009年8月1日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从2009年7月1日起,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