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审定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劳医保〔〕302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开业一年以上,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够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大型企业规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3.能够满足参保人员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需求;营业人员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营业时间内,至少有2名药师在岗指导参保人员购药;具有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
4.营业场所附近县医保参保人员至少有300人以上;
5.不属于劳医保〔〕221号文件规定不得列入定点范围对象。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措施;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备计算机管理基础,有专职操作人员,能够向参保人员提供结算清单和有效收费发票。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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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县考核。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组根据乡镇(街道)政府推荐的零售药店名单进行现场考核检查,并采用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投票赞成通过,即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预备资格。
(四)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考核组考核通过获得预备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在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五)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与县医保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县医保中心统一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