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2007年我县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的个体经商、务工和购房定居人员及随行家属子女。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含大学生)、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五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社区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参保手续,收取医疗保险费,并将参保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医疗保险费的收取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

在校学生不再分户籍登记,统一由所在学校按班级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代办医疗保险证。

各代办部门代收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地税银行专户。

(四)改进财政补助方式

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对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10元,在今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较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提高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水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五)对生活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生活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标准为:

1、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城镇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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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参保工作的领导,督促学校积极主动为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做到应保尽保。严禁学校(包括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在没有完成居民医保任务之前以各种形式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县纠风办、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乡镇和有关单位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坚决查处参保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

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间,实行每周汇总报告、每两周发布进度通报的公告制。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实施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宣传组织不力、政策执行不实、干扰阻碍参保缴费、影响居民医保试点目标任务完成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