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告知书五篇范文

寿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问题

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于近日开始征缴,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了解相关政策,顺利完成缴费,现将有关政策辑录刊登。

1.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具体包括三部分群体:

一是未成年居民,指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1993年1月1日后出生)的少年儿童

二是老年居民,指男年满60周岁(1951年1月1日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195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居民

三是一般居民,指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居民

2.缴费标准

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一般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3.登记缴费

各学校、教办负责组织全市各类学校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镇(街道)居住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各镇(街道)社保所,城区居住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或续保手续,也可到亲属所在单位办理。

需要提供的材料。新参保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首页、索引页和有参保人员姓名的分页;身份证号码应为18位,没有身份证的需提供18位身份证号码)和近期一寸彩照一张,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还需提供《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续保人员只需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原件缴费即可。

缴费期限为11月1日-12月24日,逾期将不再办理。参保缴费后按缴费渠道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卡。

4.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住院医疗待遇(含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在校学生门诊意外伤害医疗待遇、一般、老年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以及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在

一、

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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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材料应于每月25日之前申报到市社保中心城镇居民科,并于次月10日至25日凭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接收单到居民科领取医保费。若材料于25日之后申报,则医疗费于下月10日至25日领取。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每季度报销一次。

寿光市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医保科

咨询电话:522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