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0520:34:01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
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参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其结算办法按转往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参保患者持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审批单、住院病案首页和发票到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
1、接诊的
二、三级医疗机构经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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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一条辖区外转诊和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单位派驻外地工作不满一年和法定假期以及探亲期间在异地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应在7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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