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病人或家属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病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三条由于诊断或治疗原因,病人从经治医院需向本市范围内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转至二级以上专科或三级综合(中医)医院。在上级医院经治病人,病情稳定的,鼓励其转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参保人员须转至外埠医疗机构诊治的,需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见附件)开具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出,并相应地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负比例。危急患者可在转出后的三日内补办手续。
第五条由本市转至外埠的,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第
三、四条规定的转诊、转院病人,由于诊断原因转出的,确诊后应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于治疗原因转出的,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转出。
第七条转诊、转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本市内转诊、转院的,由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转至外埠诊治所需的医疗费,一般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也可由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八条传染病患者转诊、转院的有关控制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
1、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
2、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附1: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滨江医院(肛肠病)、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安定医院。附2: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津社保医支字12号
医院代码:
编号:医院名称:(章)
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单位代码本次住院同意住院书编号本次住院年住院次数本年度内第
次本次住院医院等级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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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备注:此表由转出医院填写后交参保人员并到指定社保机构办理手续。此表须明确表明:转诊、转院原因及转入医院的名称。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报销3250元(5000元×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