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四条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组织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审核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五)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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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四条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审计处向主管部门下达《兰州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主管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经主管部门、监理单-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