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防伪
第一篇:审计报告,防伪关于对鉴证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
桂会协〔2007〕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维护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行为,方便报告使用人及相关部门查询,促进会计服务市场的规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7〕6号)的要求,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12月30日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对全区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企业年检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同)、验资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均属于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防伪标识粘贴的范围为各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二、防伪标识的使用规定
(一)事务所对外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除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150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规定应包括的要素外,应在报告正文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事务所出具的单个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仅配发防伪标识一个,
作为正本交由委托方办理工商年检、公司注册登记等使用,如报告一式多份(含事务所存档的),则其余副本无须粘贴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由我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对应粘贴在一个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上。
(三)各事务所、分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应责任。
(四)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立即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并同时向我会备案。
三、防伪标识的申领和发放
(一)由申领人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经我会经办人员核对申领人身份后,免费发放给各事务所、分所使用。
(二)防伪标识发放时间从2007年2月5日起开始。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区内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直接在我会领取。
未经登记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发放防伪标识。
(三)在南宁市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00个,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50个。南宁市以外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50个,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100个。
(四)在南宁市内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10个时,在南宁市外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20个时,可到我会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由各事务所对应防伪标识编号填写《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附件一)、《验资报告备案表》(附件二),同时将纸质和电子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
《验资报告备案表》(这两个备案表从区注协网站“相关下载”栏下载)及对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发票存根送我会。我会核对发票存根及备案表后,依据各事务所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验资报告备案表》对应的防伪标识序号,随机抽取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并明确送达我会(或实地抽查)时间后,发放下一批次防伪标识。事务所领取防伪标识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尚未达到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条件的,应按上述要求报送已使用防伪标识的相关资料。
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的监督
(一)对不执行行业决议,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拒不粘贴防伪标识的事务所将根据情况给予训戒、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等惩戒,并建议工商部门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不予采信。
(二)我会将加大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业务质量检查力度,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降低标准收费,执业质量状况等内容。
五、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相关法律关系
事务所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各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主体上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真实性。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请从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报告备案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报告备案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篇二: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注[2001]99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国资委(局、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央驻辽宁(沈阳、大连)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驻辽宁(沈阳、大连)分行、办事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
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整治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以及事务所对监管机构隐瞒业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事务所业务收费和会计市场秩序,现制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证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鉴证对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书面文件。鉴证报告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四条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执行的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均应当粘贴防伪标识,并实行备案管理。
防伪标识分为。审计报告防伪标识。和。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两种。。审计报告防伪标识。用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用于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第六条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行为。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鉴证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注协负责防伪标识的监制、发放、使用监督和备案管理。防伪标识由省注协免费发放给事务所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为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省注协将实行不定期的换版。换版时,省注协应当通知各事务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一枚防伪标识只能对应一份鉴证报告。当同一文号的鉴证报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时,事务所可将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复印使用,最后一页应为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原件。事务所留存的鉴证报告副本,也应同样办理。
第九条省内事务所到外省执业,在遵照本办法粘贴防伪标识的同时,遵守当地规定增贴当地的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在辽宁省临时执行鉴证业务的,可直接到省注协领取并粘贴防伪标识。省注协做相关登记,审核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事务所在首次备案领取防伪标识时,须向省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案申请表》;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手迹、个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诺书(见附件)。
已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且经省注协审核确认无误的事务所,可填列并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到省注协申领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临时领取防伪标识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业务约定书及收款发票复印件,省注协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防伪标识。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事务所有关本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省注协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十一条事务所非首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当提前向省注协预约,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和下列材料,经省注协审核后,领取防伪标识:
(一)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事务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四)鉴证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原件或记账凭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注协指定抽查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年度同期业务量和业务增长情况酌情确定分批发放防伪标识的数量,但每批发放最多不超过80枚。
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少于上批领取数量的20%时,可到省注协申请领取下一批防伪标识。
第十三条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二)业务收费低于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的;
(五)备案资料及手续不完整的;
(六)网上报备信息、报备资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间互相不符的。
存在前款规定的第
(二)项至第
(六)项所列情形的事务所,认真整改后,省注协恢复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四条事务所应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
第十五条事务所在使用防伪标识时,应当登录省注协网站进行备案登记。
事务所应按照防伪标识编号和鉴证报告签署日期的先后顺序对应使用防伪标识,除作废和破损外,不得跳号、缺号使用。
第十六条事务所在使用、保管防伪标识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注协;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及时在《辽宁日报》公告,声明作废,并向省注协备案。
事务所对破损的防伪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应在下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协;对当年剩余的防伪标识要在次年首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协。
事务所因故终止的,应由原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在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上缴剩余的防伪标识。
第十七条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业务收费达不到收费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省注协应逐项审核确认。
事务所应在向委托人提交鉴证报告时全额确认业务收入,并开具收费发票。
第十八条事务所不执行本办法的,省财政厅及省注协不受理其股东(合伙人)变更、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年检等事宜。
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注协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九条省注协应当建立健全防伪标识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保管、发放防伪标识。对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发放防伪标识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要求事务所报备的具体内容、方式及表式,由省注协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守信承诺书
附件:
守信承诺书
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我们完全同意并严格遵循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众郑重承诺:
一、主动在本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上按要求粘贴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制的。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或。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二、自觉建立健全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备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不贩卖、转借及转让防伪标识。
三、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不以降低标准收费、相互压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信息费等费用和消费。
四、及时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备案登记防伪标识使用信息和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
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向委托人提交鉴证报告时全额确认业务收入,并开具收费发票。
本事务所如果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惩戒,并在《辽宁日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致歉信》,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承诺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主任会计师(签字):
年月日篇三: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2012年
附件4: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事务所名称(盖章):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
1.客户性质按证券、非证券类填列;
2.业务类型按年报审计、一季报审计、半年报审计、前三季度审计、特殊目的审计、改制审计、重组审计、清算审计、清产核资、高新审计(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离任审计、内控整合审计、内控审计、基建审计、专项审计、报表审阅、外汇整合审核、外汇审核、绩效评价、预测审核、基建审核、司法鉴证、其他鉴证填列;
3.计费方式按计件、计时、混合填列,混合是指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
4.收费标准价是指按收费标准计算的收费额,收费约定价是指业务约定书中的约定收费金额。
主任会计师(签字):防伪标识经办人(签字):填报时间:201年月日
附件5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注:
1.客户性质按证券、非证券类填列;
2.验资类型按设立或变更填列;
3.计费方式按计件、计时、混合、审计填列,混合是指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审计是指变更验资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按审计计件标准收费;
4.收费标准价是指按收费标准计算的收费额,收费约定价是指业务约定书中的约定收费金额。
主任会计师(签字):防伪标识经办人(签字):填报时间:201年月日篇四:防伪标识报备通知[2011]62号
辽注师协[2011]62号关于领用2012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防伪标识和做好防伪标识使用情况
报备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注[2011]998号)(以下简称“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做好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的领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报告
上粘贴防伪标识,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鉴证作用,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支持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是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自律管理的一件大事。各事务所领导层及全体注册会计师,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积极行动,切实做好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工作。
二、省内各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办理防伪标识登记备案和申领2012年度首批“审计报告防伪标识”“、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三、事务所在申请办理防伪标识登记备案及首次申领时,须依据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省注协现场提交《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手迹、个人名章印模(备案用纸式样见附件二)及守信承诺书(见防伪标识管理办法附件)。
省注协监管部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向事务所发放《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三)。
事务所经办人现场填列《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申领防伪标识。
省注协监管部工作人员根据事务所申领数量、该事务所上年度同期业务量和业务增长及第一季度业务量比较多的情况酌情确定首批发放防伪标识的数量,报领导批准后,予以发放,但发放量最多不超过80枚。
四、事务所非首次申领防伪标识,按照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事务所应当依据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建立健全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
六、事务所在使用防伪标识时,应当依据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登录省注协网站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事项见《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四)、《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五)。《会计师事务所上缴防伪标识粘贴用纸》式样见附件六。
防伪标识管理联系人:毛宝建贾秀杰龙云飞
联系电话:024-234967192349671723496720附件:
1.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案申请表2.注册会计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个人名章印模及签字手迹备案专用纸3.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4.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5.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6.会计师事务所上缴防伪标识粘贴用纸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报: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转载于:审计报告,防伪)附件1: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案申请表
注:本事务所2010年执行鉴证业务户,其中审计业务户,验资业务户;截至2011年11月30日执行鉴证业务户,其中审计业务户,验资业务户。篇五:防伪码管理办法
附件1: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证业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包括设立验资报告和变更验资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含分所)以及来云南省临时执业的省外事务所。
第二章建立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
第四条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应当在其网站建立“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供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各方查询鉴证业务报告真伪使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张通知单只能对应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能重复使用。
负数普通发票p119。开具负数普通发票,不需要填写红字发票通知单编号,可以在开票系统直接开具。
负数发票不允许附带清单和折旧。一张正数发票可以分多次冲红,但所开全部负数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对应的正数发票。发票修复:由于某种原因硬盘发票数据库中当前会计月的发票数据与金税卡记录的数据不一致时,可通过该菜单功能利用金税卡中相应发票的数据,修复硬盘数据库中存在问题的发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