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互助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患者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尽力防止因病致贫,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藏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藏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属驻县单位),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第三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工作。

县地税部门负责大额医疗互助金的征缴。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互助金的支付、结算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互助是指为了解决参保职工(含退休职工)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所实施的互助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大额医疗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每年缴纳24元,年初一次性缴纳,由县社保局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按年度一次性划转。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实行三年过渡期,起步阶段由用人单位按每个职工(含退休人员)每年按25元缴纳,从2008年起,每年增加10元,最终达到55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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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大额医疗互助金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分账运行,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