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午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