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作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国家局《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计[2009]14号),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
烟草行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四条
烟草行业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项目批复以后,各级内审部门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烟草专卖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恢复项目、改扩建项目和修缮项目等)以及国家局、总公司机关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低于以上限额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项目的审计;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要及时向国家局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审计后开工、工程价款要先审计后结算、竣工决算要先审计后验收。工程款项在没有经过审计的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的审计工作,设计概算、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拦标价)、竣工(结)决算按第五条规定执行。凡未按照第五条规定,自行对外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要按照审计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
第三章委托审计
第九条
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力量不足、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但必须保证审计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对方没有实质性关联关系。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要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公允性、造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条
受托方对审计结果负完全法律责任,委托方要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委托审计结果负管理责任,对利用其审计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中介机构受托进行审计时,须提供咨询服务。应将管理建议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会同项目办及单位领导共同商洽处理事宜并将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共谋擅自提高结算申报金额。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减金额超过10%时,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防止现场审计人员与有关利益方共谋。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招投标制度、主材、设备采购的比质、比价制度、变更洽商的审批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内控制度和相互制衡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支出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归档。
第十五条
审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有足够的融资能力;拟用土地是否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七通一平”是否已完成;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审查建设项目各参与方是否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资质,支付的费用是否超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审查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是否存在没有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现象。
第十八条
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计。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否清晰,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明显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条款。是否存在没有详细工程清单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施工合同是否就承包范围、结算方式、价差的调整、措施费及风险费、甲供材的价格、采保费、总分包之间的配合与责任以及变更部分价款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设计单位是否按期提供图纸,是否有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损失;审查监理公司是否按照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有效记录与影像取证;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相一致;审查各咨询以及审计等中介机构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审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有超进度付款的现象,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方吻合,对方是否提供了建筑业正式发票等。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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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