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为规范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验收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全面、真实地掌握投资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和评价;在监督的同时,体现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本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章、决定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六条根据我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计划,项目实施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指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

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4.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5.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6.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二)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

5.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关职责;

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手续为:审计组向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调整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鉴于跟踪审计实施期的特点,可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审计对象,根据必要性原则分期、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经确定的,在送达第一期审计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尚未确定的,可待确定后在实施阶段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采用通用格式。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组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逐步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3.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

5.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6.验工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

7.竣工图:包括土建、装璜、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方面);

8.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9.“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

10.项目财务收支帐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

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

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条跟踪审计设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

1.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2.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

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

3.审计过程记录;

4.审计事项及审计人员的判断意见;

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分期报告。为区别于审计终了时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跟踪审计分期报告采取向被审计单位送达《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的形式(文书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一,以下简称意见单),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可暂试用审计组名义制发。对建议事项较为重大的,由分管局长审阅后发出。必要时可由审计局下发审计建议书。

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审计意见和建议;

3.被审计单位意见;

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意见单由审计组主审填制,审计组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向局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此报告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施工单位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定单结合,在最后一期审定单盖章时将具有汇总数据的审计征求意见书一并交于施工单位盖章。对于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审计操作程序,由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法定文书。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意见是否齐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

2.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等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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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2.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一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二4.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三5.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四6.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执行情况表7.建设项目招标情况表

8.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表9.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