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区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印发《市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门户网站和“审计”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报告;

(三)政府部门或者区属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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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