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关于近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一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法规性文件

(二)职责公开

1、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三)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公开

1、认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利;

2、被审计机关处以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的有关单位;或者被审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在接到审计报告后,有书面表达意见的权利;

4、在接到审计决定后,如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5、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6、有依照《审计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

(四)工作程序、时限公开

1、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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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

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作好组织协调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广泛地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聘请特邀审计员,定期听取对审计工作的意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举报部门为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23258100,23251540-8601。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