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发布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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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管理

国家统计局定期向全国政府统计系统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国家统计局的司、队、中心、普查办公室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办理各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手续。对违反本管理规定,以国家统计局司、队、中心名义发文或利用电话、传真等通信手段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或以部门名义发文组织实施的本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同时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本规定管理范围以外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