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本站推荐]

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局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应用、发布、维护及质量考核工作,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分局成立数据质量分析小组,对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数据质量分析小组由税源管理科和综合业务科牵头负责,相关科室数据管理岗人员为数据质量分析小组成员。各科室应统一协调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科室分工负责制。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认真抓好业务范围内数据质量的经常性管理工作,服从数据质量分析小组的统一协调。各相关科室应当按季将分析材料交数据质量分析小组整合后向局会议报告。

第四条

直属分局综合业务科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制定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日常监控分析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数据质量通报、数据检测、制定错误数据维护规范以及数据的后台维护工作;计统科按照《省局办法》规定负责数据口径的扎口管理工作;其他科室按市局管理办法明确分工,以及征管质效考评指标、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工负责的业务工作指标,负责数据质量日常监控管理,提出检测需求、维护意见和管理措施,实施数据质量考核,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规范,提高数据应用效果。

第五条

各科应当设定数据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数据分析、监控、维护,支持协调数据质量分析小组人员开展数据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税务登记、税种认定以及其它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录入前明确专人进行质量审核,并由专人负责录入。各业务处理环节操作人员对前道数据质量未按规定复核把关导致错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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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直属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