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2009]128号【发布日期】

2009-11-22【生效日期】

2009-11-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