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2008年12月31日国税函[2008]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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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