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 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2)53号【发布日期】
1992-03-04【生效日期】
1992-03-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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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将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凡应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各地在申请报告中应附汇总表一式二份、明细表一份;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单位,还需附详细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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