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 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2)53号【发布日期】

1992-03-04【生效日期】

1992-03-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将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凡应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各地在申请报告中应附汇总表一式二份、明细表一份;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单位,还需附详细的说明材料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