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4]21号颁布日期:2004年01月17日
法规类型:地方税收法规所属行业:-所属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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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者外,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从事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挂靠外省籍的运营车辆,暂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新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五、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工本费的问题,待省局向有关部门报批后,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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