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备案资料范文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

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

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

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

3、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如提出其属无租使用,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其行为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如确属无租使用的:

(1)、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应由纳税单位(使用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无租使用个人(产权人)拥有的房产、土地,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企业无偿使用个人房产进行经营,是否要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应按购房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6、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部分由我们物管公司自己使用,还有一部分对外出租,收入归物管公司所有。办公用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主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7、房产原值是否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

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8、企业租给职工住宿用房,可以免予征税吗

根据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房产税政策有关征税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1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9]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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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15、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要不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