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538号【发布日期】

2000-07-13【生效日期】

2000-07-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0年7月13日国税函〔20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有效贯彻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0年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1997年以来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国家建设项目中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其中,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税文件

各地制定的涉及耕地占用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和统一的政策规定。

(二)税政管理

1.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2.对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

3.有无擅自调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税率)的问题

(三)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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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检查的征收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2000年10月31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检查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等情况。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