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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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售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四、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
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七、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渠道,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申报数据。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强联合检查,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
九、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
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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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
附:
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略)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略)
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略)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第三篇: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鄄城县地税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
近年来,我县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输车辆和运输业务剧增,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家税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自2003年底以来,税务机关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的特点,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严格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清理了大量的漏征漏管户,坚持开票即征税,开票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原则,将大量游离于税收日常管理之外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及时纳入税务监控范围,使开票金额与征税依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堵住了税款流失的漏洞。
一、我局货物运输业征管现状
(一)由县局政策科负责认定”代开票纳税人”工作。
在我县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到分局税收管理科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所首先对其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将认定资料报送县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复核。县局政策法规科按照有关规定确认”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完毕后,认定资料分别由县局政策法规科及税务所留存。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由办税服务厅的货运发票代开窗口负责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我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全部由办税服务厅的代开票窗口负责。在各税齐整的同时,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办税服务厅负责电子信息的采集及上传工作
从2009年1月起,我县所有的代开票纳税人在每月10日之前向政策法规科报送《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资料,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电子信息,办税服务厅连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电子信息一并进行汇总,在每月15日前向县局上传数据,县局每月22日前向县国税局传递汇总数。
二、货物运输业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年货运发票金额与实际承运能力不符,实际运营状况难以核实。
目前货物运输业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经济性质多元化,经营方式多元化,核算形式多元化,其中承租经营、挂靠经营成为普遍的生产经营方式。
(二)混淆业务性质,发票使用混乱
1、混淆公路、内河自开票货运业务和联运业务
公路、内河自开票货运业务是指具有公路、内河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资格的货运企业由其自备运输车辆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
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因联运企业发票可以抵扣后进行纳税申报,使得一些企业对不属于同一运输项目的运输业务进行相互抵扣,减少纳税申报。
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包装托运、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发、代办结算等服务项目的业务,不属于货运范畴,而属于货运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性质,从营业税税目规定上划分应归为服务业税目。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一些运输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及了速递服务和代理业务,未和货运服务进行区分或者故意混淆,从而对所有业务均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因业务量大,而所有业务不可能进行逐笔审核,为税务机关在监管上带来很大困难。
四、我局规范货物运输业管理的主要措施
通过四年来的货运管理工作,我局较为全面掌握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纳税信息、购票信息和开票信息,基本实现了“摸清底数,管户到位”的目标。针对年审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货运业实际情况,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货运业征收管理工作。
(一)严格认定程序。分局对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规定的企业按照认定规程严格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认定。主要做法:一是分局对需认定企业应提供资料打印成册,发送给申请认定的企业,要求企业提供所有资料,看企业提供资料是否完整;二是对资料提供完整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检查车辆、账簿建立情况以及发票管理情况,详细掌握企业情况。三是做好已认定企业发票管理辅导工作。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在发给其认定证书同时,详细讲解发票的使用、保管、以及清单电子信息的上报上传工作。
(二)认真做好年审工作。一是认真进行货运发票的信息汇总工作,每月按时上报《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数据详实可靠;二是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对辖区内原已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对符合年审条件、资料齐全完整的自开票纳税人通过年审,不符合条件者,坚决取消其资格。
五、进一步提高货运业税收征管工作实效的建议
(一)联合相关部门,促成行业综合治理
货运业涉及公路、交通、运管、交警、保险、工商、税务等诸多部门,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行业治理工作,因此需要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建立顺畅、灵活的综合治理机制。例如与相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清理行动,在各个环节和关口做到层层把关,有效杜绝货物运输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税收经济秩序。
(二)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借助互联网络平台,通过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资源的统一,准确全面的掌握货物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底数、经营规模以及相关信息,以便于行业性综合治理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纳税人税法意识
针对货运企业规模较小,货物运输企业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帐务处理、发票开具不够规范的现状,应采用宣传和培训并举的方法,一方面举办税收业务培训班,向纳税人系统讲解货运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使其掌握管票、开票、用票、识票的正确方法,规范健全企业内部货运发票管理机制;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渠道和形式做好货运业税收法规的宣传工作,使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发票开具人员充分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明确涉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
第四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函〔2008〕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市局于2007年11月启动了货物运输业的行业纳税评估。通过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纳税评估分析和纳税评估核查等工作,发现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联运业务营业额抵减项目监控不严、税收征管缺乏连续性、违规代开票和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年审、日常管理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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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者外,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从事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挂靠外省籍的运营车辆,暂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新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五、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工本费的问题,待省局向有关部门报批后,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