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管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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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六)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市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