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2002年)、《来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下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含3000人,含因交通堵塞旅客滞留车站、道路等,下同);
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下同)。
(二)发生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下同)。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助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团市委、市经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扶贫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供销合作社、市供电局、中国电信来宾分公司、来宾军分区、来宾预备役团、武警来宾市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协调全市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导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协调有关部门抢修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恢复生产等。
3、组织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各地的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对抗灾救灾经费的投入使用方向提出建议。
2、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重大灾情进行预测分析、评估研究,指导全市的抗灾救灾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4、每年4月份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所联系的县(市、区)的救灾准备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5、指导各县(市、区)进行救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全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视灾害程度报相关领导批准并启动本预案。
6、加强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7、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做好灾前的衣被、帐逢等救灾物资应急储备;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接收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提出分配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指导灾民住房重建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应急救灾资金的准备和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监督救灾款的管理和使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受灾地区江河的水情,特别是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时,及时提供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各级水利部门,实施病险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除险抢修。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公路交通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设施。紧急调度救灾物资运送车辆,确保灾后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市粮食局。负责及时做好救灾所需粮食、食用油等调运工作。
市商务局。协调做好救灾生活必须品应急商品的调运工作,协调石油供应企业安排和储备应急用油。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统计局。负责协调(评估)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行业受灾情况。
市建规委。负责指导灾后灾民住房重建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处置,以及灾后公共设施和灾民住房重建用地的审批,并提出建房用地费用的减免政策。
市农业局。负责收集、评估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校舍的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做好受灾学校校舍的修复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饮食和饮用水安全,组织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灾民新村的卫生设施建设。配合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市科技局。负责对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养等科学技术指导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收集、评估林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生产,筹集调运救灾急需的木料,指导林业恢复生产和灾民新村的沼气池建设。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物价监管,稳定市场物价。
团市委。负责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市经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救灾应急工作,指导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预测、评估、公告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长、中、短期的气象信息,出现灾害天气持续时,每天一报天气情况。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广播电视设施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扶贫办。做好灾区扶贫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区畜禽疾病防控和指导养殖业的恢复生产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具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做好救灾物资及恢复生产所需农资的供应工作。
供电局、中国电信来宾分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的受灾情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及电力供应。
来宾军分区、来宾预备役团、武警来宾市支队。根据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力量支援地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应急救助资金,并按照工作原则,督促县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本级和县(市、区)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和每年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2、市本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40万元以上的救灾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灾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救助。县级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救灾应急救助资金。
3、市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级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2008年市、县两级要建成救灾物资储备库。乡镇级要建立救灾物资存放室。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并制定具体的储备方案。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交通、通信准备
1、交通部门要依法保障道路畅通。备好备足运输车辆、水上交通工具、大型施工机械,确保灾后道路畅通,救灾物资运送顺畅。
2、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同时,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和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办)和灾害应急救助实施重点部门(市防汛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军分区)应配备卫星电话。
(四)救灾装备准备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发电机组、救灾专用车辆等设备和装备;水利部门要配好配足冲锋舟、救生衣等;民政部门要配好配足救灾帐篷等;卫生部门要配好配足医疗药品和器械等。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由市民政局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建立健全与驻军部队、预备役、民兵、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共青团要做好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继续在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和宣传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直部门对受灾乡(镇、街道)、村的帮扶联系制度。
(七)宣传、培训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级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地方通报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各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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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城市、农场、林场、矿山企业的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城市、农场、林场、矿山企业等遭受自然灾害后,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局报送灾情,统一由县级民政局汇总上报,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由县级民政局会同受灾单位组织实施。
八、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报市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