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一次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造成较大政治、社会影响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迅速高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的原则。
第四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㈡统一调配应急人力、物力、器材和经费;
㈢审查批准重特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专题报导。
第六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综合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
㈡承办县政府交办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事项;
㈢动态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档案记载及批复结案等文档工作;
㈤配合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值班室设立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值班电话,其主要职责是:
㈠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
㈡根据事故性质,及时通知县直有关部门;
㈢与县110、119、120形成应急通信网络。
第八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县长、副县长和安监、经贸、公安、交通、卫生、人劳社保、总工会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吸收建设、农经、质监、国土资源、教育、水产、文体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㈠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治安保卫、人员物资调配和通信联络等工作;
㈡组织制定现场抢救救援及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㈢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分别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通常下设抢救组、现场勘察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
㈠抢救组。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类别分别设立。
1、重特大火灾事故抢救组,由公安局、消防支队、卫生局、安监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2、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安监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3、重特大海上捕捞安全事故抢救组,由水产局、海洋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水产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4、重特大建筑质量和房屋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和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营业主等组成,建设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5、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公安局、安监局、农经局、消防队、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6、重特大工业企业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安监局、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安监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负责人任组长。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抢救组,由质监局、公安局、安监局、消防队、卫生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质监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8、其它类别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抢救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其主要职责是:
1、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险救援预案;
2、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指定医院开辟紧急救援绿色通道;
3、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
㈡现场勘察组。由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调查工作需要划定事故现场保护范围;
2、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草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
㈢治安保卫组。由公安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安局指定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公安干警、武警和安全保卫人员对现场勘察组划定的事故现场进行保卫、维护事发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2、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3、处置事故引发的其它治安突发事件。
㈣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有关领导、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安监局、人劳社保局、总工会负责人组成,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或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㈣措施得当,有效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损失的;
㈤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号令)的有关条款,追究行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