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情况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迅速行动,按照“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意见,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深入、有序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地推进了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了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将一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总体情况

今年一季度,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已有105.4万家企业和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一般隐患138.5万项,已整改122.0万项,整改率88.1%;排查重大隐患2.5万项,已整改销号1.4万项,整改率54.8%。共掌握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生产经营单位49419个,已取缔35649个,正在打击12181个。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总结前一阶段开展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办通知》印发后,公安部、原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原建设部、农业部、原民航总局、电监会等有关部门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各省(区、市)、中央企业及时转发了《国办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天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黑龙江、河南、山东等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批示,要求各市(地)、县(区)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中国中化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中铁集团等中央企业也都做了专门部署。

(二)明确职责,合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煤炭、国土资源、国防科工、水利、农业、教育、质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山东省明确各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中的职责和任务,形成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明确了省直25个部门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建立隐患排查、分级监控治理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三项机制”。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区、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依靠各街镇、工业区、居委会的力量,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三)重点突出,联系实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针对实际情况,确定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和重点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江苏省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高危行业企业、中小企业、近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和年“专项行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等四类企业作为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在全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集中开展6个月的“反三违”专项整治活动,以推动隐患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公安部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火灾隐患和涉爆安全隐患作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交通运输部以公路、水路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电监会等部门联系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汽集团将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企业与隐患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冰冻灾害后电网设施普查工作相结合。

(四)创新机制,积极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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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继续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做好挂牌督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通过督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

(五)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引路,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三非”行为,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

(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6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认真编写文字说明,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机构也要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工作,既要主动接收、汇总省级部门的相关信息,又要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相关信息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