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安全事故调查之思考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之思考

李建国张建兵

安全事故是影响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严肃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2006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2007年6月起施行。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有效拓展法律监督空间,通过法治手段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就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探析,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意义

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安作者简介:李建国(1970—),男,汉族,江苏如皋市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张建兵(1966-),男,汉族,江苏南通市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

1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等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及时采取了调查和救助措施,但这一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的局限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一个行政部门,权力十分有限,而安全生产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问题往往与行政机关渎职侵权相联系。事故背后官员的渎职“嫌疑”需要司法介入。司法介入重大事故问责,在中国其实就是检察介入。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构,奉行的是“不告不理”。法院不可能,也无必要介入事故处理。但检察机关就不同了,在宪法上,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但行使诉讼监督之职,还有监察百官守法与否之责。事故背后官员的渎职“嫌疑”能否证实,需要检察机关及时和全面的调查。不介入,调查就无从谈起,官员的渎职“嫌疑”也将因此保持悬疑。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安全生产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劳动者的生命权,涉及生产领域的公共秩序问题,世界各国都把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人权的捍卫者,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主要是负责依法查处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建设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刑法的威慑力不

2仅取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而且取决于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既可以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进行初步调查和判断,对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及时掌握,有利于对案件查处和搜集、保护、固定证据提供便利,还可以避免案件线索和证据因事过境迁导致无法追究职务犯罪责任人以及避免事故责任人逃避责任和逃逸等情况的发生,将有利于更好地发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而为预防同类事故和犯罪的重复发生制定出更有效的对策。

二、实践中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检、安监之间的权力分工界限不清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检、安监三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处理上的权力进行了分配。权力分工是基本原则,同步介入只能作为一项补充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如果缺乏上述正确的认识,同步介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就有可能演变成全面介入,这样不仅公、检、安监三家的职责会混淆不清,而且还会造成公安机关、安监局的过分依赖心理,过于依赖检察院的工作,甚至过分依赖检察机关“表态”的倾向,不利于公安侦查人员、安监人员发挥调查案件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不明

在我国法律对各部门的权力分工中,检察机关所担负的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活动、行政活动能够得以公正进行的重要制度之一。检察

3机关既要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还要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同步介入固然是一种能够即时纠错、防错于未然的有效监督措施,具有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价值,但它却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只能限于少数重大的或有典型意义的个案。事实上,试图对所有的重大安全事故都采取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的措施,客观上受到检察机关本身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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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重大执法行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制度。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事故后的责任调查提到事故前的执法行为监督环节,更有利于优化执法行为,保障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效果。具体而言,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在重大生产安全执法活动中邀请检查机关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执法的方式,案件的处罚和移送等方面提供建议,对发现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从而从源头上防止渎职行为。

联系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张建兵电话:0513-865288

54、86115000转5508邮编:226300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