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机制研究

医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和处置在医院内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性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医院广大职工及就医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院和谐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等)及本院服务范围内的危化品、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动乱、恐怖、重大医疗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可预见或突发的各类公共安全类事件。

(二)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先救人、后救物,先控制、后处置的指导思想,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组织机构第四条

一旦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迅速成立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医院院长、书记副总指挥:院领导、院办主任

指挥部成员。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办公室,医院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主任,职能科室其他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院办。

(四)监测与预警

第五条

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类别,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一个灵敏准确的监测体系,落实人员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科学分析与综合评价。

第六条

医院所属各科室均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监测单元,每个职工均有监测的责任及报告的义务。

第七条

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是局部还是全院,医院设定两个级别的预警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仅影响医院部分地域或部分科室且危害较小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定为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影响医院整体工作或危害较大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定为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为全院所有部门及人员。

(五)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八条

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医院职工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及其潜在隐患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院办:医务部:后勤部(保卫):节假日及休息时间报告院总值班:

第九条

职能部门接到突发性公共事件报告的同志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迅速向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自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计算2小时内向学院及卫生厅报告。

第十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医院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由医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医院新闻发言人,严禁其它人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六)培训与演练

第十二条

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各自主管范围内最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将排在前五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作为重点,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拟定应该采取的对策,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应是全方位的全员培训。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涵盖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识别、报告、应急处理技术、群体防护、个体防护、现场救护等内容的培训。对特殊人员应进行特殊技能的培训,如医院新闻发言人应进行媒体沟通技巧的培训等。

第十四条

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中各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分别制订具体的“应急反应预案”,预案针对各个关键部门的具体负责人,明确其职责范围、协调对象、主要对策、行事步骤、联系方式等。预案内容力求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模拟演练每年1-2次,由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制订模拟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技术培训,模拟情景,实际演练,提高组织成员的应急反应能力,训练一支能打硬仗的应急团队。

(七)突发性公共事件现场保护

第十六条

现场保护。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院分管领导,同时向南宁市建政派出所汇报,由派出所派人赶赴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医院做好配合工作。

(八)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前期处置第十七条

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院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随时将突发性公共事件发展情况报医院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后勤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紧急调用相关的物资、设备,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在派出所人员来到现场之前应当加强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治安。

第二十条

医院急救小组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做好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初期,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九)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类。立即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类。立即启动《突发事件中群体伤员、中毒等患者抢救组织工作预案》。第二十四条

火灾类。立即启动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类。建设工程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同时启动《突发事件中群体伤员、中毒等患者抢救组织工作预案》

第二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类。立即启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爆炸、动乱、恐怖、破坏类:第一款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款

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品和疏散人员。

第三款

协助公安人员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第四款

若有人员损伤,则同时启动《突发事件中群体伤员、中毒等患者抢救组织工作预案》。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类:立即启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立即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是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医院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院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院预防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意识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突发性公共事件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按医院奖惩制度相关条例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突发事件中群体伤员、中毒等患者抢救组织工作预案

第一条

准备阶段:

(1)接到电话后,通知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值班医生接诊准备。

(2)通知行政(医院办公室主任),医疗主管部门(医务部主任)。

(3)通知相关科室医师,护理人员到现场集中。(4)随时向医院领导汇报。(5)通知手术室、血库等做好准备(值班医生、护士、主任、护士长)。

(6)成立临时抢救领导小组:

医疗技术组:负责诊断、治疗、抢救预防等工作。后勤保障组:负责设备、器材、病房设施等工作。通知医院宣传部门,进行必需的摄影、摄像工作,一方面可及时做总结,一方能为医院留档。

第二条

预检分诊

(1)指定专人负责病人登记及统计。

(2)根据群体伤员病情进行预检分诊,如。危重病人与轻病人,内科和外科作大致区分,对需紧急抢救的病人做到紧急处理。

(3)根据病人的主要伤情,确定首诊负责科室。(4)组织对病员的输送人员,对重伤员需指定专人守护。

第三条

输送安置阶段:各项检查完成后,患者诊断已明确:

(1)需急诊手术者应立刻送手术室。

(2)危重病人应收入到各相应专科及重症病房.进行抢救及治疗。

(3)轻病人相对集中安置,进行治疗。附件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一条

“预防为主,预消结合”是消防工作实行的基本方针,做好消防应急预案是保障社会稳定和确保消防工作正常高效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医院防御和抵抗火灾能力、保护病人及职工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为了有效的预防火灾及发生特情时从容应对,特制定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成立相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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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院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