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方式确保建设质量
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结合我市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探索其建设方式确保建设质量的具体要求,为确保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质量,围绕“统建分购式,统管代建式,统管自建式”三种建设方式,我们系统研究了建设过程的技术指导,监管措施等关系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
一、统建分购式
统建分购式的建设方式适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各种形式的建设方式,但更适宜于多户联排和多层公寓的建设。在农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区块确立的前提下,采取集中统一组织和管理,统一规划和设计,统一施工和验收,统一分购和日后的统一运行管理等,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有利于农村人房环境的改善,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有利于工程建筑质量和居住小区的建设质量,更有利于反映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要求。
1、统一组织和管理。村委会应设立一套居住小区建设的管理班子,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正常技术和质量的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会同各镇(街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能。推行各镇(街道)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建设管理的监管协调和服务工作明确专职人员,经费纳入市财政,监管职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专职人员经过培训指导后上岗。对建
1设规模较大的排屋或多层公寓的居住小区还可委托工程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委托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的监督指导。土地政策处理到位的话,还可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统一开发建设。
2、统一规划和建设。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特别是要结合“千万工程”,制订编制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筑设计应当委托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和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即通常所说的“有证设计”,有条件的话,设计的施工图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建筑设计要反映农村的特色和农民居住的习惯。单体住宅和联排农房也可以套用农房设计图纸,但对不同的地质状况要请设计单位适当调整基础设计图纸,因为不同的地质其地基承载力是不同的,建设前应对地质进行统一勘察。既要达到“标准”,又要防止超标,以免浪费。勘察设计要纳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
3、统一施工和验收。建设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筑工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资格证书,并到相应镇(街道)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村联建机构应与施工承包人或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能履行要求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的镇(街道)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遵守有关法规、施工操作规
2程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村联建机构的代表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约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竣工验收由联建机构组织,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半个月内到所在镇(街道)办理备案手续。对组织验收有困难的所在镇(街道)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
二、统管代建式
统管代建式也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排屋和多层公寓的居住小区,其管理模式也同统建代购式,则是其分购形式不同,同时其建设的承包形式有时也会不同。主要是建筑原材料由建设方提供,价格可能会便宜点,但建材质量难以保证,承包形式实质上变成了“包轻工”,往往会引发一些矛盾,特别是当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责任不清。如果是非“包轻工”的,其建设可参照统建分购试。
三、统管自建式
统管自建式是目前农村建房的一般性形式,就当前看来也就这样了。但这种方式的关键是管理。现状是管理不够到位,造成农村“只见新房子,不见新农村”的状况,质量管理也是盲点。为保证建设的质量以下几点需要做到:
1、集中居住区必须有一个好的规划。
2、必须有统一设计的完整施工图。
3、应当由农村有证建筑工匠承担施工。
4、开工前进行必要的培训、指导。
5、施工过程中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
6、设置一个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
不论哪种形式的建设方式,在新农村建设这样大规模的工程中,相对应的技术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原有的管理模式又严重缺位,因此要管理好工程建设质量,难度还是不小,但最重要的是程序上面加强管理,缩小甚至消灭管理空白点,把“上面”的管理服务“沉到下面”去,移到农村的前面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没有捷径,他同其他的管理一样是靠“盯”出来的。
农村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改变了以往单家独户的建设,在管理上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由于长期以来农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体系缺乏,科学建房知识和抗灾意识淡薄,从根本上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要从行政上给予规范。其次要广泛宣传普及建设技术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建房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建设。鼓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的名义参与设计,鼓励注册建造师以个人的名义参与施工。鼓励注册监理工程以个人名义从事农房的监理和技术咨询。有组织有计划地鼓励有关技术团体、行业协会、学会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为广大农村建设提供技术服务,那样的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以得到长足的发展。
第二篇: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问题研究楚国良: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问题研究
2011-09-0723:35:24
作者:楚国良
来源:作者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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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等级:0摘要: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是”三个集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我国的”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探讨了我国农民集中居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天津、成都两地农民集中居住的相关实践,并从中得出了有益启示,最后给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中国农村;农民集中居住;初步研究
一、两地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基本经验
1、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
天津、成都两地在既有的政策框架内用活、用足土地政策,解决用地难题。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既有政策,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供给居民点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在一定时间内以农民原有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还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华明镇原有农村宅基地12071亩,可复垦耕地8427亩,其中3600亩用于集中居民点建设,另外4000多亩土地规划了工业区和商务区,土地挂牌出让,土地收益预计可达40亿元,除去居民点建设资金37亿元外,还略有盈余。成都市则重点在推进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和交易平台方面做出探索。在全面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工作到位后,每个农户按权证所确定的土地面积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再以镇为单位,流转各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成立“农锦公司”,农锦公司统一经营全镇集体土地,打破了原有农村土地组为界线,改过去分散经营为适度规模经营。成都市建立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中心,为农村土地合理流动提供了平台。
2、创新农民集中居住模式。
中国国土面积广阔,经纬跨度很大,在历史的演变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各地农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居住习惯,北方喜聚居,南方喜散居。推动农民集中居住是中央的政策方针,但在集中模式上各地应有差别,考察中我们发现,天津、成都两地因地形地貌、传统习惯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集中居住模式,但两地都是依据本地实际探索适合本地需求的集中方式这一点是相同的。
华明镇模式。
天津东丽区华明镇以平原地形为主,处于大城市近郊,紧邻开发中的滨海新区,区位优势十分明显,不久的将来即将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为给未来城市发展(尤其是滨海新区建设)留足空间、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降低拆迁成本,东丽区成功探索出“宅基地换房、城中村改造、依托大项目有序撤村”三条城市化的基本路径。2005年10月,天津市批复同意东丽区华明镇实施以宅基地换房为核心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方案,同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华明镇为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单位,华明模式得到的政策支持是前所未有的。2006年4月,华明镇启动建设农民集中居民点,2007年10月竣工。共建设居民房17830套(458栋),整镇动迁华明镇12个村,共4.2万人入驻集中居民点,实行以镇为单位的整体集中,实质上看,华明模式为以镇为单位的整体拆迁和整体安置的结合。华明模式得以推动有几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一是邻近大城市近郊,非农产业较为发达,劳务收入在当地农民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当地人已经移居城市,纯农业生产的情况并不多,当地农民基本已经不依赖于土地而生存。
二是华明镇原有农村房屋以土房为主,生活设施配套不完整,生活质量不高,农民愿意集中到条件更好、配套更完善的居民点居住,以面换面、宅基地换房,不会增加集中带来的额外负担。
三是华明镇地处海河冲积平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比例高,能够保证复垦的耕地数量和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之间的平衡,甚至还有剩余指标用于商业开发,平衡建设资金。
四是华明镇采取的是一种高位协调的途径,其示范镇建设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强势部委的全力支持,因此推动较为顺利。
战旗村模式。
成都市郫县唐昌镇战旗村地处成都平原腹地,是市、县两级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全村2.1平方公里面积,耕地2158.5亩,农业人口1676人,该村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实施“拆院并院”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净增有效耕地320亩。在靠近原有聚居点附近规划197亩土地修建9万平方米的新型社区,新增耕地中除去居民点建设用地197亩外的用地指标挂钩到县城周边,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农村建设项目锁定城市资源,城市资源置换农村建设资金”的办法,由成都市小城镇投资公司投资8900万元,垫资修建新型农民集中点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城市土地经营的预期收益偿还公司。目前战旗村已建成新型社区,基本实现了全村人口的全面集中。战旗村以村为单位,灵活运用“宜散则散,宜聚则聚”的原则,通过大力完善集中点配套,培育农业产业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等利益引导机制实行农民自愿前提下的逐步集中居住。其集中模式成功运作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拥有发达的集体经济组织。该村现有集体企业7家,私营企业5家,村集体资产达1280万元,通过集中经营村内承包地,集体资产不断做大做强。
二是拥有较发达的农业产业体系,村内土地基本实现规模经营,食用菌、蔬菜等产业发达,大量吸纳当地劳力,就业比较充分,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加之政府利益引导机制的建立,当地农民集中居住意愿不断提高。
3、建立新型农民保障机制。
在医疗保障方面,两地都积极利用国家现有政策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加大新农合参合率,华明镇参合率达到100%,农民医保达到全覆盖。二是允许集中居民点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府适当补助,提高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在养老保险方面,华明镇采用集中点农民可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在一次性交足26000元后(政府有适当补贴),可按月领取520元养老保险金。成都市独创设立耕保基金的办法将耕地保护责任和养老保险有机结合,达到双赢。即由成都市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资金设立耕保基金,主要用于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农田400/亩.年,一般耕地300元/亩.年,耕保基金发放到每位农户的财政专户,但只能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农户利用耕保基金购买养老保险,既解决了耕地保护问题,又解决了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一举两得。
4、创新农村发展管理方式。
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带来的是农业型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在农村管理体制构建上,华明镇突破原有管理模式的束缚,成立了华明示范镇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改变了原来以村为主的管理方式,以3000户为一个社区,300户为一个邻里,组建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居民代表大会为权利中枢,居委会和邻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华明镇重点突出对农村,尤其是居民集中点实行社区化管理,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成都市重点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发挥村民自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按照“三分离、两完善、一加强”(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社会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政府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加强和改进农村党组织的领导)的原则,构建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村民会议或议事会决策,村委会执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充满民主和活力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如在都江堰市柳街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房屋测量面积的认定,承包地面积的确定统统都是经过村民议事会的形式通过的决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村民议事会的民主决策形式有效满足了农民的民主意愿,提高了农民的参与度,解决了以前由政府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失为农村村级管理的一种好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两地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带来的启示
启示之一。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先决条件。
两地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每一环节都渗透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基本原则,也正因为有了农民群众的支持,两地在推进集中居住工作中遇到的阻力较小,推进较顺利。如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实行宅基地换房的村,村民要自愿向村委会递交拆迁还迁申请,做到了不强迫一户、不强拆一户,只有同意的农户达到90%以上,方可实施换房工作。实际操作中,农民的支持率达到了95%以上。在征地补偿、置换标准制定、房屋测量、还迁户型设计等环节都充分尊重农民意见,让群众自主选择,以村民代表大会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满意。成都市在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项目实施让农民提前知情和全程参与,切实做到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后农民满意。同时当地还建立了村民议事会制度,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交由群众讨论,防止简单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侵害部分农民的合法权益。凡是农民不同意的项目,坚决不实施,凡是农民不同意的拆迁,坚决不强制,防止代民做主,以行政命令方式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启示之二。实施制度创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关键环节。
城乡统筹、农民集中居住是一项战略工程,是一场涉及思想观念、领导方式和机制体制的深刻变革,必须全面推动各个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城乡统筹、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农村产业经营机制、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机制、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农村基础治理机制及统筹城乡发展管理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以制度创新推动城乡统筹。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既是现有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打破体制性障碍成为政府推动城乡统筹的必修课。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在农村土地流转、小城镇管理体制、建设投融资方式、社会保障制度等8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如投融资方式上,集中居民点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依靠政府财力农民自身积累显然不可能,华明镇大胆创新“以政府直接投资为主导”建设小城镇的投融资方式,积极推行以宅基地换房为手段的“以地生财,以城养城”的做法,在投融资模式方面开创了国家开发性金融与小城镇建设结合的先例,有效解决了建设资金问题。成都市郫县战旗村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将全村集体土地统一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民以土地入股,年底按股权分红,从而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产业向集约方向发展,帮助农民从粗放型生产中解放出来,从延长的农业产业链条中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
启示之三。坚持市场运作、发挥社会辅助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手段。
考察中我们发现,实现农民集中居住由政府全权包办的方式是行不通的,政府既没有这个财力,也没这个精力,纯粹的行政手段也不利于整合各类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化运作优势是两地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特点。天津东丽区政府成立了政府全资的“宾力”公司,全权负责华明镇集中居民点建设、农村宅基地复垦、规划商业区工业区开发、市场投融资等工作。其集中居民点的37亿建设资金全部以“宾力”公司名义从银行融资。集中居民点建设剩余的4000多亩土地也全部划入“宾力”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融入资金达40亿元,全面保障了集中居民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都江堰市柳街镇在成都率先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农村产权挂牌交易,加快了农村资源向资本的转化。成都市锦江区2007年成立农业投资公司,全面负责锦江区农村土地经营,利用1970亩国有土地作为资产,加大市场融资力度,目前已从银行贷款累计达24亿元。
启示之四。解决后顾之忧、发挥产业带动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有力保障。
解决动迁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住得进”还能“住得起”是两地在推进集中居住中着力破解的难题之一,从两地的经验看,依靠较发达的产业体系就近转移、安置农民和依托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集中的后顾之忧是两地推进集中居住并使集中模式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有力保障。如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在集中点周边规划7.33平方公里的华明工业园,已有110多加企业入驻,23家企业投产达产,加之华明镇紧邻天津滨海物流加工区,较好地吸纳了适龄就业人员就近转移就业。通过就近就业和自主创业,集中点近1.8万劳动力实现就业。华明镇还成立了专门机构,集中安置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民就业,仅集中点社区物业服务、保安保洁、环卫清扫、治安协管等岗位就安置了1100多名村民。再如成都郫县唐昌镇战旗村拥有村级企业7家,个体企业5家,集体资产1280万元,该村总人口1679人,其中具备就业条件的农民800人,另有100多人在外就业,本地企业只要能吸纳700人就业,即能全面解决就业问题,该村大力发展食用菌、蔬菜、花卉苗木等农业产业,仅“成都榕珍菌业有限公司”一家公司年吸纳当地劳动力就达300余人,当地较发达的产业体系,为农民的充分就业提供了保障,做到了农民失地不失业,解决了农民收入来源问题。在依托产业实现较充分就业的前提下,两地还积极探索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进一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如东丽区华明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农民就医问题基本解决。在一次性交足26000元(政府有部分补贴)后,集中点农民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可领取520元养老保险金,养老问题初步解决。成都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筹措资金,设立耕地保护基金(400元/亩.年),专项用于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农民的养老问题与耕地保护有机结合,既保护了耕地红线,又解决了农民养老问题,一举两得。当然,由此政府承担的财政压力也较大。
三、让农民集中居住必须面对的五个问题
从实地调查来看,无论是天津的“宅基地换房”,还是成都的“三个集中”,本质上是地方政府通过推动农村宅基地拆迁、复垦和农民集中居住来获得建设用地指标的行动。不同地区的改革措施虽然有所差别,但主要体现在拆迁补偿水平和集中居住标准上,一些地区条件比其他地区要更优惠些而已。但无论是宅基地拆迁补偿水平,还是集中居住标准,补偿安置政策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缺乏公共参与和讨论,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值得政府、学术界以及公众去关注和深思。
问题一。是否有足够法律依据。
这种通过宅基地拆迁复垦来实现土地发展权转移的做法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从指标供给的形式来看,不论是成都“拆院并院”、天津的“宅基地换房”,还是各地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名义进行的农村宅基地拆迁复垦行为,都不是通过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实现的,而主要是行政手段。在很多地方其与“征收”行为的界限十分模糊,因为尽管农村宅基地被拆迁复垦后土地所有权依然保留在集体,这个过程中农民的住房及附属房屋、天井、院落、晒场等财产被剥夺,依旧符合征收的特点。问题是,既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地方政府有什么法律依据来拆除和复垦农民的合法住房和宅基地。这样做是否与现行法律相悖。如果发生纠纷,是否可以有权利的保护救济。
更进一步讲,为了获得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动用征地权来推动农村宅基地拆迁复垦是否恰当。把农民的宅基地拆掉复垦,让农民集中居住,并由地方政府获得建设用地指标,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像某些地方政府宣传的那样,农民可以获得那么多好处,为什么地方政府不通过推动农民或农民集体为交易主体参与的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而非要通过一种近似于征收的办法来实现宅基地复垦。拆除和复垦农民的宅基地并不是为了国家或地方重要的基础设施、能源、教育、军事等公共项目建设,甚至也不是为了一个特定的商业或居住项目,而是为了获得地方政府可以灵活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为什么要动用征地权。
问题二。农民集中居住应在什么范围内推行。
农民集中居住到底应该在一个什么样的范围内推行。大规模、运动式的整村拆迁复垦是否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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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依托项目是改善农民生活、生产、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但需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度,还应加大对农户的扶持,解决产业支撑和规模经营等问题,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身份的转变。
2、无项目依托的农户集中更为困难,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户建设资金或实物补助力度。
3、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不应是乡镇政府或某个部门的工作,应发挥和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加快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