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本站推荐]
挂牌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挂牌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安全监管局(以省安委办名义,下同)安全生产协调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督办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督办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六条
局值班室每周向安全生产协调处提供上周全省各地较大
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协调处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查实存在瞒报行为的事故,以省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发函督办,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在局网站设置“事故督办专栏”同步刊登督办事项。
第七条
以下较大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
(一)不涉及生产经营性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发生在民宅,且不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行为的火灾事故。
(三)水上交通事故。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八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日。如未能在办理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安全生产协调处应加强督促。
第三章审核
第十条
被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省安委办审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还,并要求相关市按照要求完善程序、补齐内容后重新报送。
1.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协调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草拟审核意见,会相关业务处室,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安委办主要领导审批。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缺漏;
(二)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三)事故处理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三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协调处可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协调处可以省安委办名义将提交审核的事故调查报告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并反馈给事故发生地安委会。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除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外,原则上尊重地方意见。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提出修改建议,并书面要求相关市安委会督促事故调查组补充调查并重新上报;对符合要求的,复函同意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市政府审批。发出同意复函后,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同步从“事故督办专栏”中撤销督办事项。
第四章备案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发生市政府批复结案后,省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应加强对各地落实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跟踪和督办,安全生产协调处应督促指导各地安委办在处理工作落实后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同时督促各地安委办及时向省安委办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
(二)法院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作出的审判文书;
(三)纪委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执行文件;
(四)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执法文书;
(五)给予责任单位和人员其他处理的执行文书;
(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对各地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及时整理和登记,建立事故档案,定期将事故备案材料交局档案室保存。局办公室应配合安全生产协调处做好较大事故备案材料的保存管理工作。相关事故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自事故发生地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3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江苏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江苏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挂牌督办范围
(一)一次死亡3-9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内河(湖)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三)上级领导批示要求挂牌督办的事故;
(四)典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二、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明确相关处室(统计中心)负责起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经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省安委会文件下发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明确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跟踪掌握挂牌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督促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按调查期限报送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
第三篇: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法规标题】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颁文字号】
粤安监办〔2012〕18号【颁布部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效力】
地方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
2012-05-29
【生效日期】
2012-05-29局机关各处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挂牌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安全监管局(以省安委办名义,下同)安全生产协调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督办
第五条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督办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六条局值班室每周向安全生产协调处提供上周全省各地较大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协调处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查实存在瞒报行为的事故,以省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发函督办,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在局网站设置“事故督办专栏”同步刊登督办事项。
第七条
以下较大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
第四篇:“6·30”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30”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6月30日7时30分左右,在顺义区高丽营镇河道排污口治理十三支污水管线工程,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井下抹灰破管作业时,发生一起缺氧窒息死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顺义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市监察委同步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发井室内气体进行了取样分析和鉴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原因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总包单位: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海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3102569978m,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上级单位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甲级凿井,建筑材料检测。具有水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称号。企业资质:河湖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劳务分包单位: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兴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仕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3787769429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租赁机械设备,保洁服务,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排队服务、对外劳务合作除外)。企业资质:木工作业分包贰级,钢筋作业分包贰级。
3.监理单位: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蒲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569457005g,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丙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1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工程为顺义区高丽营镇河道排污口治理十三支污水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十三支工程”),该工程由顺义区发改委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设计、勘察单位的招标人为顺义区水务局,工程施工单位招标人为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价格为38980022.06元。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综合治理排污口3个,布臵污水检查井115座,路面恢复1995平方米,顶管5500余米等。设计线路为:以金马工业区临时污水处理站为起点,新建污水管道沿拥军路向南、再沿机场北线北侧绿化带边界向西介入十三支渠北侧的污水管道预留接口,其中约2000米管线在高丽营镇境内,其余约4000米管线在后沙峪镇境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
工程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为鑫大禹公司,投标项目经理为王东海,项目副经理为马春雨,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陶荣亮,项目安全员为马龙。监理单位为中水利源公司,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石新兵和蔡和林。鑫大禹公司中标后,经经理办公会决定,该工程由张志军项目部负责建设,实际项目经理为张志军,项目生产经理为王超,项目安全员为孙建波。投标项目经理王东海、项目副经理马春雨、项目技术负责人陶荣亮、安全员马龙四人未实际参与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事发污水井井室结构情况
事发污水井为十三支工程55号井,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向东200米路南。该井从上至下依次为井筒、井室,地面至地下2.8米为圆柱形井筒,井筒直径0.8米;地下2.8米至5.9米为长方形井室(长1.5米,宽1.1米),井室底部距地面5.9米、设臵在外径约1.1米污水水泥管下方,水泥管顶部距地面4.8米(井室结构见下图)。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6月30日,华祥兴鹏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海陆安排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带领马兆选、马士枝、马士杭和刘长标四人到55号井和56号井进行抹灰破管作业。早上6时30分左右,5名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将55号井和56号井井盖打开通风。7时30分左右,马兆选首先下井准备进行抹灰作业,约2分钟后晕倒,马士枝、马士杭、刘长标3人先后下井施救,均晕倒在井下。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最后下井施救,下至约3米左右感到不适随即爬上地面。
(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
牛三所爬上地面后立即打电话给现场负责人牛海陆。牛海陆拨打1
19、120报警,牛三所拨打110报警,牛海陆同时电话报告了华祥兴鹏公司和鑫大禹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7时50分左右,牛海陆及鑫大禹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陆续到达现场。7时58分,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8时21分左右,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开展救援,8时34分至8时57分,公安消防部门将马仕杭、马仕枝、刘长标、马兆选4人先后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4人已均无生命体征。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马兆选,男,30岁,江苏人。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09号))。
2.马士枝,男,50岁,江苏人。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10号))。
3.马士杭,男,52岁,江苏人。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11号))。
4.刘长标,男,48岁,江苏人。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12号))。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施工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事发井室内气体进行了取样分析和鉴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原因论证,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发污水井井下缺氧,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规施救是造成事故发生及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经检测,事发污水井属于严重缺氧环境(井下最高氧气含量为
3)。经专家组讨论认定,四名作业人员因井内环境缺氧,导致急性缺氧窒息死亡。同时,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结果显示:马兆选、马仕枝、马仕杭和刘长标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
经调查,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安排作业人员在违章作业致使下井作业人员发生缺氧性窒息;
①未设臵安全警示标识
②未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等作业防护设备③未配备呼吸防护用品等个体防护用品④未进行有限空间气体检测⑤未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
⑥现场无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监护情况下下井作业事故发生后,贸然下井施救,造成事故后果扩大。⑦现场作业人员在未制定应急救援措施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⑨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二)间接原因
1.华祥兴鹏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华祥兴鹏公司作为劳务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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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