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管理(自我总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和集团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处罚。

第二章

处罚条例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三条材料验收(包括土建、安装、装饰等材料)

1、材料(必须是有质量保证的正规厂家除甲方指定厂家外)进场前必须先向现场监理、公司材料部报验厂家资质及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装饰工程及电气安装等材料必须提供样品),资料及样品(样品的材料及颜色要建设单位确认)报验审批通过后才能大批量购买材料进场,在施工期间如施工单位擅自替换不合格材料或使用与设计不符的材料者,项目监理组人员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给予监理工程师500元罚款(与月度检查发现一致时,取较重处罚),并给予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且必须将不合格材料清场,如在施工单位材料进场时材料部人员未进行材料确认及认价(如钢材等主材必须确认当期价格)造成不合格材料使用到工程中的,对材料部相关人员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或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材料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的单位,现场监理及材料部人员有权停止施工并按照相关制度处罚施工单位,

2、项目监理组工程师及材料部人员如发现材料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制止或隐瞒事实的,一经发现对其当事人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罚款100元-500元

第四条施工样板及过程质量管理

1、重要工序或分项工程未做施工样板就大面积施工,已做施工样板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始大面积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主管监理工程师处罚500元。

2、施工样板监理初验合格后报请工程部及相关部门验收两次仍不合格的。视情节给予监理罚款300元。

3、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试验计划和报验资料,造成工程实体试验资料欠缺,严重影响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罚款监理部300元,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理承担

4、对重要专项及专业工程,无施工方案、补报或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就擅自开工的;总监罚款300元,监理工程师罚款100元

5、对无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旁站方案等重要监理文件或编制不及时的;总监罚款300元,监理工程师罚款100元

7、未严格执行旁站监理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罚款200元

6、受到施工单位举报并经查实,对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情形报公司行政办按照公司处罚程序处理

第五条现场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项目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给予项目监理部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500元。

第六条各类表、台帐、周报、月报、文件、工程联系单等,必须按制度规定或要求及时上报;如因无申报内容或其它原因而不能按时上报时,应主动沟通并说明情况;否则,每延误一次就给予责任人50-500元罚款,补报的同时还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

第七条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不按照监理要求配齐安全员、质检员等五大员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连续督促2次以上还未配备人员的施工单位不予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工程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工程部、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条严格按图施工(包括建筑物定位、高程、楼层放线等),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所有钢材(只限九钢、八钢、宝钢三家钢厂的材料)、水泥、砂、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材料部、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工程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第十二条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100~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500/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监理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对于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将予以5000-10000元重罚或解除合同关系,对于重要工序没有实行“三检”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工程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下发《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报验直到验收合格。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处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质检员责令退出现场,施工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第十六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总工、监理总监批准,否则给予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对有关监理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收到工程部或监理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项目工程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施工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工程部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且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罚200元/次,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工程部、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次的严厉处罚,连续发生此类事件的必须将当事人清除现场。

第二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现场监理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施工单位视情节处以2000~30000元/次罚款且后果自负,如现场监理也未检查验收者对相关监理责任人予以2000-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5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章进度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根据签订合同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如期完成者按照约定工程预算总造下浮4个点,如不能按期完成者预算造价下浮6个点。

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于施工现场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道路硬化、安全措施不到位、不符合标准化现场要求的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处以3000-5000元罚款,直至按照合同达到要求为止。

第三十条对于进入工地现场不带安全帽、不扣帽带、标识不规范,高处作业安全带不发、不戴、挂设不规范,电焊工、电工无三宝、登高穿硬底鞋等现象,一经发现,对违章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三十一条对于电箱使用不规范,存在一箱多用、混用、使用不标准箱、缺防护、缺巡视记录,接地、接零不规范等情况,电线铺设不规范,宿舍用电中使用加热器、乱接插座、乱拉电线等,一经发现,对违章单位罚款3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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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王云鹏

马俊王国庆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