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复员退伍军人社保问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地农村退伍军人集体信访、串联上访现象有所增多,影响了党和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这批人主要是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的在乡老复退军人,他们在部队和地方的建设发展过程中作出过贡献,但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他们与1954月10月31日前入伍和90年代后入伍的退伍军人待遇上存在较大差距,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等一些优待政策,加上生活在农村,经济条件普遍不高,且年事已高,晚年生活无法保障,引发了各种群体性事件。我们根据本市实际,通过走访民政、信访等部门,与部分复员退伍军人交流,查阅资料等,梳理农村复员退伍军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的根源,力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和稳控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复员退伍军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保障其晚年生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我市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底,我市未通过政府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共有21027人,其中农村户籍的18027人,占复员退伍军人总数的86%。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中,59周岁-60周岁段的有749人,60周岁以上的4971人,70周岁以上的1378人,75周岁以上的281人。未安排就业的复退军人中,1990年前入伍的约有13372人(部队津贴待遇较低)。这批人是上访的主要对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制定上存在不足,待遇差距大

1954年10月31日至1990年入伍的复退军人与之前、之后入伍的复退军人比较,待遇均相差比较大。主要体现在:

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等文件精神,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老复退军人享受到了以下劳动保障政策: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按自然增长机制,享受了生活补助(目前我市复退军人生活补助约700-800元/月)和医疗补助待遇(门诊补助按生活补助的10%包干使用,已包含在700-800元/月内)。这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出资。住院时,既享受新农合医疗报销,又可享受民政优抚医疗补助和大病医疗救助。②民政部门政策规定,2007年以后退伍的农村户籍的复退人员军龄满两周年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军龄每增加一年,另加300元)

而上访的这批人入伍较早,条件艰苦,部队津贴低,却没有享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与上述享受待遇的复退军人相比,各项待遇差距很大,造成了逆反心理,情绪极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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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参照宁波慈溪、温州平阳等地的做法,允许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办法的优点是可满足大部分要求进入社保复退人员的要求,有效减少社会矛盾。但考虑这些复退军人家庭经济条件(经济条件普遍不富裕)和年龄等实际情况(60周岁以上的有4971人,70周岁以上的有1378人),以2008年为例,一次性缴足15年需一次性支付7万元左右,大部分复退军人难以负担。因此即使放开政策,预计也有相当部分人员不会参保,要求解决其生活保障的呼声仍然存在。

方案二。参照2007年后复退人员生活补助办法,一次性补发这批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复退军人按每人军龄两年,每人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计算,财政共需支出约3000元×13000人=3900万元。这一方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障问题,且是一笔较大的开支,单靠县市级财政无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