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区征兵若干意见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兵员征集任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军队改革步伐的加快,征兵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形势需要,切实提高兵员质量,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征兵工作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扎实做好征兵工作,对于我军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全面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世纪历史使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适龄青年趋利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有所淡化;强制执行手段乏力,依法征集的难度仍然存在;各级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征兵组织发动不够及时有效。由此导致的部分适龄青年拒服兵役、高学历青年难征集、优待安置难兑现等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影响到全市征兵任务的完成和兵员征集质量的提高。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充分认清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以对国家安全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
(二)明确任务,形成合力。征兵工作是国家和政府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负担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不断强化在征兵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全程参与,准确把握应征报名的起始点、体检政审的关节点和兵员输送的联系点,严格政策规定,严密组织实施,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积极研究探索,逐步完善和创新征兵工作方式方法
(一)研究探索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宣教工作的有效形式。征兵宣传教育是解决“征兵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坚持和完善传统做法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宣教模式、改进宣教方法、丰富宣教手段。要注重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征兵宣传网页,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户外电子屏、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扩大征兵宣传教育覆盖面。要加大专题宣传教育力度,在大专院校和社区、厂矿、村屯组织举办不同类型和层次的事迹报告会、经验交流会、政策解答会等活动,抓好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宣传和重大节日慰问、优抚等工作,营造参军光荣的浓厚氛围。要扎实推进个性化宣传,针对每名预征对象的思想状况、家庭背景和社会阅历,因人而异设计制订个性化宣传方案,进行面对面的教育引导,并将其贯穿于平时征兵准备的全过程,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研究探索做好征兵准备工作的长效措施。做好平时征兵准备,明确征兵任务指标,是确保完成征集任务的重要环节。一是抓好征兵任务指标分解。由各区、县(市)政府参照上年度征兵任务数,于每年3月份按人口比例将征集指标分解落实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屯),指导基层单位按照平时准备流程要点,有针对性地抓好预征对象选定和跟踪培养、教育引导工作,夯实预征兵员的数质量基础。二是推进征兵工作关口前移,把季节性征兵变成全年性任务。各地区在征兵任务指标分解基础上,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兵役登记,建立预征对象花名册,将预征名单公告公示。对已确定的预征对象,由基层单位负责,采取教育引导和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其强化国防观念,履行兵役义务。
(三)研究建立义务兵优待金和自谋职业金增长机制。建立义务兵优待金和自谋职业金增长机制,是充分调动适龄青年入伍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各地区应建立优待金随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增长的机制,确保不因适龄青年服兵役造成其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农村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为各区、县(市)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服满义务兵役后由当地政府按照上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优待金的构成以省政府下拨为基数,不足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补足。同等条件下,军属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关于“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本级财政解决”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积极调动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在我市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入学前为市户籍),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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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落实征兵工作问责机制。逐级签订征兵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制网络。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兵员征集命令,对超额完成高学历青年、农村兵征集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成绩十分突出、具备提拔条件的干部可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对组织协调不到位、质量把关不严、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加大依法管征兵力度。依据《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兵役执法力度,依法界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院校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量化处罚标准,细化惩处办法。对拒绝完成征兵任务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兵役征集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据此《意见》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将依法征兵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