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环境管理规定
铀gb14586—93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8—14批准1994—04—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退役的铀矿冶设施,对非铀矿冶设施,其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退役,应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ej432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3术语
3.1铀矿冶设施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铀矿开采、选冶的场地、设备、构筑物、建筑物等设施,其中包括:
a.从天然矿石中每年获得多于10kg铀的实验设施和场所;b.为评价铀矿床开掘的坑、井;c.铀矿山;d.铀选冶厂;
e.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
3.2退役
对永久终止运行的铀矿冶设施所做的善后处理,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残留放射性的照射和其他可能的危害。
3.3废物处置
将固体废物放在尾矿库、废石场、采空区或其他给定的场所,加以处理不再回取。处置也包括废气、废水向环境的控制排放。
3.4稳定化
就是对废石场、尾矿库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的有计划的行动,保持长期稳定,防止由于自然力或其他原因引起塌垮流失,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5安全分析
对一项准备实施的活动进行的有关风险的分析和计算。
3.6废石
自矿坑(井)中运出的物料。包括。a.基本不含铀、钍的脉石;
b.无回收价值的低品位铀、钍物料。
3.7尾矿(渣)这里指的是:
a.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部分;b.矿石堆浸后废弃物;
c.铀水冶厂浸出铀后废弃的矿砂和矿泥。
3.8尾矿库(尾矿池)沉淀、贮存水冶厂尾矿浆中的矿砂和矿泥的专用设施。
3.9氡析出率
在单位时间间隔内穿过单位面积界面析出到空气中的氡的量。4退役环境管理程序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环境管理程序包括:a.提出退役申请;
b.编制治理方案,同时编制环境预评报告书,并进行审批;c.组织设计和实施;d.工程竣工验收;
e.退役设施的移交和长期监护。5申请和审批
5.1铀矿冶设施终产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退役申请报告,其退役全过程一般要在三年内完成。
5.2设施退役的申请报告内容:
5.2.1提供退役设施的名称、性质、类别、规模、服务年限和退役原因以及终止运行时间。
5.2.2提供设施退役并经过去污处理后剩余的污染源项种类、数量、总放射性活度、比放射性活度及非放有害物质成分和含量。
5.2.3描述被污染的构筑物及生产场所的污染水平。
5.2.4根据退役设施经去污处理、整治后的达标情况,论述是无限制或有限制使用的退役。并阐述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安全分析。
5.3设施退役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设施退役申请的同时,应提交退役方案,并对所提方案进行最优化分析。
5.4主管部门收到设施退役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设施退役报告、环境整治方案进行论证审批。
5.5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实施6.1污染设备的处置
污染的设备、器材、废旧钢铁等必须进行去污处理,直至其非固定α、β表面放射性污染度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要求。
6.2矿井
6.2.1退役矿井的坑口、井口及通往地表的天井口、风井口,必须采取永久性密封措施,要求达到封闭坚固、牢靠、无渗漏;坑口、井口封闭后应用土石加厚夯实恢复地貌,以防自然塌陷和人为破坏。
6.2.2对可能发生塌陷和崩落的地区必须进行治理,应拆除永久性建筑物,对不允许冒落的地区应用废石砌筑岩柱进行支护,控制地表崩落和塌陷。
6.2.3对可能有污水涌出的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3露天采矿场
6.3.1露天采场的边坡应进行稳定化处理,以防片帮、滑坡。
6.3.2对边坡崖高差大的地段周围,要砌围墙,并设永久性禁止入内标志,以防人畜误入,发生危险。
6.3.3露天矿废墟表面的氡析出率平均值超过附录a中a2条规定限值时,应进行覆土植被,以减少氡的析出。
6.3.4地表构筑物采取去污处理措施后,仍达不到10.1.2条要求的,应按放射性废物要求妥善处理。
6.4地浸场地
地浸采矿的退役处理,必须使矿井水恢复到可接受的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受到污染。
6.5选冶厂
6.5.1选冶厂的退役,按照10.1.2条和附录a中a3条要求清除污染的地面、地板和建筑物的基底,可将这些废物埋藏在尾矿库。
6.5.2退役的堆浸场地必须将其废渣堆放在尾矿库或用适宜的物料覆盖,妥善处理。
6.5.3必须清除被矿石堆污染的场地,必要时可用探测器探测埋藏较深的污染物,并加以清除,直至将地表残余污染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
6.6废石场
6.6.1废石场应建造拦石坝,防止废石滑坡流失。
6.6.2沿废石场周围设置防洪沟,防止洪水冲浸废石场。
6.6.3废石场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超过附录a中a2条规定限值时,应进行覆土植被。
6.7尾矿库
6.7.1尾矿库的退役处置,必须使氡的析出率和γ辐射水平低于规定限值,并防止坝体塌垮,尾矿流失,渗水污染环境。
6.7.2尾矿库退役时不应保留库内凹地,可用土壤或废石填平。库顶部在覆土植被前要先平整成2%~4%的坡度。在没有坝堤的边坡,应修成坡度1:3~1:5的斜坡,再用石块砌成厚度为50~100cm的护坡,必须满足稳定化要求并保留排洪和渗水回收设施。
6.7.3覆盖尾矿应因地制宜合理选用覆盖材料,覆盖层厚度应满足附录a中a2条要求,并防止风蚀、雨水冲刷和尾矿流失。
7工程竣工验收
7.1设施退役工程竣工以后,应按照ej432的要求进行监测。监测的目的是:a.评价设施退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要求,检验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b.及时发现可能的污染环境的事件及途径。c.为设施的验收交付工作提供数据。
7.2提交设施退役整治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同时提交设施退役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7.3主管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书后,负责会同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对设施退役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工程质量进行审查验收。8退役设施的移交和长期监护
8.1设施退役交付地方时,退役单位必须将竣工报告、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书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后一年内进行监督性监测,当确认达到退役环境管理标准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后由接受单位负责长期监护。
8.2退役的设施必须进行长期监护和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a.废石场和尾矿库避免裸露;
b.采用的封闭隔离系统,能有效地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受到放射性核素迁移而引起的污染;
c.废石和尾矿中氡的析出;
d.放射性粉尘和γ辐射所造成的影响。
8.3退役设施移交后的环境监测和评价报告应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编制。9质量保证
9.1为保证退役工程的质量达到长期稳定的目的,在编制退役工程方案的同时,应编制退役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制定质量保证的具体措施。
9.2重大的退役工程的设计应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必须满足经过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施工设计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9.3对设施退役的申请报告、退役方案、设计、施工、验收资料、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有关的质量保证文件等都应建立档案,永久保存。
9.4设计部门和设施退役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限期解决。
10环境管理标准
10.1设施退役的辐射剂量限值必须符合gb8703对公众和环境规定的要求。
10.1.1设施退役经最终处置后,在考虑到环境的特征与社会和经济的条件下,退役设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的附加照射剂量应限制到为其规定的终生平均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的适当部分,并为其他可能的照射留有足够的份额。
10.1.2污染设备、器材、建筑物等经去污处理后,其非固定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度≤0.08bq/cm2时,经防护部门监测许可后,可在一般工业中使用(食品工业除外)。
10.1.3污染的废旧钢铁经清洗去污后,可不加限制地使用的表面污染度限值见附录a中a1条规定。
10.1.4废石场、尾矿库、堆浸、地浸、露天废墟场地经最终处置后,其表面平均氡析出率限值见附录a中a2条规定。
10.1.5土地去污整治后,不同深度土壤中对核素镭—226的最高比活度限值见附录a中a3条规定。
10.1.6经最终处置后的矿井、废石场、尾矿库、堆浸、地浸、露天废墟等设施的渗出水流入环境时,其放射性物质导致关键人群组一年所受的剂量应符合10.1.1条规定。
10.2非放射性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a环境管理限值(参考件)引自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第85号安全丛书和《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的部分环境管理限值:
a1污染的废旧钢铁经清洗去污后,其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度低于0.04bq/cm2,可不加限制地使用。
a2废石场、尾矿库、堆浸、地浸、露天废墟场地经最终处置后,其表面平均氡析出率不应超过0.74bq/m2·s。
a3土地去污整治后对核素镭—226的最高比活度要求。任何平均100m2范围内,上层15cm厚度土层中平均值为0.18bq/g;15cm厚度土层以下的平均值为0.56bq/g。
a4可居住建筑物的去污,要求氡子体的最高浓度值(含本底)尽可能达到4.16×10j/m(0.02wl),但不能超过6.24×10j/m(0.03wl)。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3—7
3—7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矿冶部、国营二七二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宝鑑、潘英杰、桑士勤、曾昭利、李勒杰。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的环境影响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的环境影响
作者:天天论文网日期:2016-5-2310:55:23点击:0我国60余年来的铀矿地质勘探成果为核工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带来一定的环境问题,当时只注重找矿的地质效果,未全面考虑到对周围环境的放射性影响[1]。遗留地表未经治理的坑口、浅(竖)井、废石堆、剥土、探槽、工业场地等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对周围公众产生内、外照射[2],未封闭的坑口、浅(竖)
井等还存在人畜误入或坠入等安全隐患。为解决上述问题,自1990年以来我国核工业地质系统全面开展了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作[3]。实施后较好地改善了当地辐射环境质量,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获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会产生环境影响,需要妥善处理若干环境影响问题。
1铀矿地质勘探设施主要特点我国铀矿床成因类型的多样性和矿床分布的广泛性决定了勘探设施有如下特点。
1.1数量多分布广由于铀矿地质勘探工作的特殊性,凡普查勘探过的地方几乎都有废(矿)石产生[4],都留有露天的坑口、浅(竖)井、探槽等。
从全国范围来看,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分布于20余个省区市;就单一矿床(点)而言,从普查到勘探过程会有多个勘探设施。
1.2位置隐蔽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多位于丘陵、山地,所处的相对位置基本一致。绝大多数工程及其产生的废石堆放于山腰、山坡、山沟或类似地段[3]。由于高度差,放射性核素在水流作用下易于向临近环境土壤、水体迁移扩散。
铀矿地质勘探具有区域性、间断性、流动性特征。某个地区勘探结束后,工作单位会转移到其他地区继续新的勘探工作并带走原有资料,使得原地区地表遗留污染源项的种类、数量、分布、污染程度以及探矿生产过程中的一些信息不易为公众所知。甚至,有些勘探地点位于深山、荒漠,交通不便,人迹罕至[4]。
1.3场所开放铀矿地质勘探设施绝大多数属于开放型工作场所[3],特别是处于停闭状态或退役治理完毕后,附近居民及相关人员可随意接近该区域。部分治理工程(废石堆等)会因自然及人为因素受到损坏或侵扰。
1.4环境影响双重性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两方面。1.4.1放射性影响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属于开放场所,人员可以自由出入。无论在施工过程中还是工作结束后,地表勘探设施都会释放放射性物质,对相关人员产生照射。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副产矿石等对人体产生γ外照射,坑口、浅(竖)井、废石堆等释放氡及其子体产生内照射,此外,部分坑口流出水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超标,对受纳水体产生一定影响。以列入“十一五”退役治理工程的某矿床(点)为例,废石堆表面222Rn析出率平均值为0.89Bq·(m2·s)-1,超过0.74Bq·(m2·s)-1的管理限值;γ外照射吸收剂量率平均值为106.75×10-8Gy·h-1,超过当地本底水平(8.03~21.14)×10-8Gy·h-1[5]。
1.4.2非放射性影响铀矿地质勘探设施的非放射性影响主要包括一般安全影响、生态环境影响、景观影响等[3]。
未封闭的坑口、浅井、竖井、露天的探槽等存在人畜误入或坠入的安全隐患;堆积的废石对原有地形地貌、植被造成破坏;降雨、洪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对土地的正常使用功能产生影响。2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开展至今,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管理实施体系,各工程子项基本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退役治理方法。
2.1退役治理工程方案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的主要工程子项包括坑口、浅(竖)井、废石堆、剥土、探槽等。
2.1.1坑口铀矿地质勘探过程中施工的坑道,其坑口分为无水流出坑口、有水流出坑口两类。无水坑口采用两道毛石墙封堵、中间废石充填的治理方案。有水坑口,采用两道混凝土墙封堵,在两墙间设疏水过滤池的方案。
2.1.2浅(竖)井铀矿普查、勘探过程中,在地表揭露时会施工一些浅井,勘探阶段有时也施工竖井。
可利用附近废石堆的废石将浅井、竖井回填至距地表约1.5m处,再回填黄土、夯实至地表,然后进行植被绿化。
2.1.3废石堆铀矿地质普查、勘探过程中遗留在地表的废石堆的治理要综合考虑当地自然环境、地形地貌、运输条件等因素,采用原地覆盖或迁移集中治理方案。
原地覆盖治理首先平整场地、消除土包、整坡并根据需要设置马道,然后覆土并分层压实,修砌挡土墙、截水沟以防土坡受到雨力侵蚀,最后植树、种草并设置警示标志。
迁移集中治理是将废石及下部污染土一并挖除,就近运至坑口内回填。如有剩余,就近运至相邻的废石堆集中处置。最后对原址进行平整、恢复植被。
2.1.4其他工程子项铀矿普查阶段为了调查基岩及其矿化而剥离地表风化的覆土,露出基岩的剥土工程,其治理是直接在表面进行覆土、植被和种树。
普查时施工的探槽分为竖向探槽、横向探槽两类。竖向探槽采用直接覆土植被的治理方案,横向探槽采用放缓边坡再植被的治理方案。
2.2退役治理工程实施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作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选择对公众影响大、情况特殊的矿床(点)
进行治理。现阶段列入退役治理的矿床(点)
共165个,分布在华东(33个)、中南(31个)、西北(42个)、西南(31个)、华南(10个)、东北(18个)6大片区。
3退役治理环境影响的关注重点根据铀矿地质勘探设施特点及退役治理工程方案,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实践,治理的重点为废石堆稳定性、坑口废水、无限制开放可达性及退役治理效果。
3.1废石堆稳定性废石堆是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重要子项,一般采用原地覆盖或迁移集中治理方案。迁移集中治理后其原址可无限制开放使用,但原地覆盖治理后为有限制开放使用,禁止放牧等人为侵入活动。为确保退役治理后辐射环境安全,需重点关注原地覆盖治理废石堆的稳定性。
对废石堆的稳定性,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边坡防护废石堆的边坡一般采用与天然安息角相应的坡率,对边坡超过一定高度的废石堆,设置马道进行整坡,马道上设置挡土墙和边沟。废石堆边坡一般采取植草护坡进行防护,对高大及坡陡的边坡则采用浆砌片石截水骨架护坡和土工网复合植被护坡进行防护。
2)设置挡土墙挡土墙是为防止覆土或土体变形失稳而设置的构造物。废石堆挡土墙一般为普通重力式,根据所在地区抗震情况进行防裂度设计。3)设置截水沟为拦截周边流向废石堆的雨水等水流,防止冲击废石堆体,在废石堆外围设置截水沟以引开水流。截水沟按百年一遇重现期进行防洪设计。
4)植被恢复废石堆边坡治理主要采用植被绿化综合防护方法,利用植被涵水固土原理稳定岩土边坡同时美化生态环境。废石堆边坡植被绿化防护既是退役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持废石堆治理工程长期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设计采用的植物群落类型为草灌型,以灌木、草本类为主建造的植物群落适用于陡坡、易侵蚀坡面及周围农田、山地等。
3.2坑口废水有水坑口采用两道混凝土墙封堵,在两墙间设疏水过滤池。
在坑口内岩性坚固处砌筑第1道嵌入式混凝土墙,同时预埋PVC管。坑口向内约1.5m处设置一道浆砌石墙,同时预埋PVC管。浆砌石墙外侧地面铺设浆砌石作为过滤池,在浆砌石墙的另一侧及底板处堆放砾石,砾石按照自然安息角堆放在浆砌石墙内侧,同时保证PVC管的完整性。在砾石及PVC管的上面铺设一层土工布,用砾石压实。在坑口处砌筑第2道混凝土墙,砌到与浆砌石墙高度相同时,在过滤池上放置钢筋砼预制板,然后覆土掩埋坑口,夯实进行绿化。
部分坑口流出水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超标,对受纳水体及周边土壤产生一定影响,为此必须对流出水进行治理,治理后水质应达标。
治理后的坑口流出水流入环境时,在最不利条件下,距排放口下游最近饮用水取水点水中天然铀浓度应小于0.05mg·L-1,226Ra浓度小于1.1Bq·L-1[6]。
3.3无限制开放可达性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目标分为无限制开放使用和有限制开放使用。无限制开放使用指经退役治理后的设施,无需限制其使用功能。
在工程子项中,部分探槽、采用迁移集中治理的废石堆原址、工业场地、污染道路、污染水体、污染农田经治理后应无限制开放使用。对于无限制开放使用的工程子项,地表222Rn析出率、γ外照射吸收剂量率等指标应接近矿床(点)所在地本底水平。
3.4退役治理效果目前我国已有数百个铀矿地质矿(床)
点完成退役治理,但这些矿(床)点仅是退役治理规划中的一小部分,加之我国迅速发展的核电需求,铀矿地质勘探工作还将长期持续发展,退役治理工程量也将不断增加。
退役治理效果是检验整个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作的标尺,确保好的退役治理效果就是要显著降低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为实现环境影响减量效应提供经验反馈,为管理层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退役治理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建议根据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环境影响的关注重点,确保治理效果,建议实施开展如下工作。
4.1完善施工期监测方案施工期监测是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和质量保证措施。由于退役治理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各类超出管理限值的工程子项达到有限制或无限制开放使用,因此,在退役治理施工过程中,需要通过实时监测手段作为工程实施的指导,并作为确定工程实施是否最终达标的依据之一。
施工期监测的总体原则为。边施工边监测、以监测指导施工。通过监测来确定治理的各类工程子项是否达到了设计的退役深度。
如果按照设计规定的施工程序已完成,但监测结果不能满足管理限值要求,则仍需继续治理,直到达到治理目标为止。现阶段施工期监测方案没有统一标准,需进一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应予以充分重视。建议采取如下监测方案。
1)个人监测工作人员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在有必要时进行内、外职业照射的监测,在事故或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对相关人员及少数有代表性的公众进行个人剂量等监测。
2)治理场所监测污染道路、污染农田、采取迁移治理的废石堆等在清挖治理过程中需开展监测,主要监测因子是γ辐射剂量率、土壤中226Ra含量,确保退役治理后达到无限制开放使用深度。
采取原地覆盖治理的废石堆、剥土等在覆土施工过程中需开展监测,主要监测因子是γ辐射剂量率、222Rn析出率。还需对所用土源进行监测,主要监测因子是γ辐射剂量率、土壤中226Ra含量,均应控制在当地本底水平。
施工过程中应对坑口流出水流经地的土壤、底泥进行放射性水平调查,主要监测天然铀、226Ra的含量。
4.2开展重点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是指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期环境监理是加强施工过程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行为环境监理、环保“三同时”环境监理,根据需要还包括批建符合性调查、其他环保咨询服务等(图1)[7]。
我国在黄河小浪底工程建设中于1995年首次引进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管理模式[8],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文件,并选择一些大型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现阶段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还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由于治理工程的施工期持续时间相对较长,工程质量及相关环保设施可靠性直接影响退役治理效果,因此建议开展重点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根据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自身特点、相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议重点开展如下3方面环境监理工作。一是按照“边施工边监测、以监测指导施工”的原则,系统开展治理过程中各工程子项的环境监测,确保γ辐射剂量率、氡析出率等指标满足管理限值要求。二是监控废石堆各项相关设计指标,确保其稳定性。三是对其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辐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4.3统一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格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环保监管的重要环节,国家十分重视此项工作,陆续颁布了公路、港口、石油天然气开采、煤炭采选等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范。针对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但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有其特殊性,专门针对该项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目前尚未出台统一标准,各评价单位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重复或遗漏之处。因此建议制定规范统一的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格式,为此项工作提供指导依据,为辐射安全管理提供统一标准,促进该工作的规范化。
4.4开展坑口流出水治理方案优化研究根据《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15848-2009)要求[6],治理后坑口流出水流入环境时,在最不利条件下,距排放口下游最近的饮用水取水点水中天然铀浓度小于0.05mg·L-1,226Ra浓度小于1.1Bq·L-1。但考虑到部分地区矿床(点)坑口流出水的受纳水体没有足够稀释能力,为确保治理效果,治理后坑口流出水本身即执行天然铀浓度小于0.05mg·L-1,226Ra浓度小于1.1Bq·L-1的标准。
根据西南某矿床坑口流出水实验结果,当铀含量小于0.18mg·L-1时,经砾石过滤方案治理后出水中铀含量低于0.05mg·L-1的标准限值;当镭含量小于4.57Bq·L-1时,治理后出水中镭含量低于1.1Bq·L-1的标准限值。部分坑口流出水中铀、镭含量偏高,需尽快开展坑口流出水治理方案有效性及优化研究的攻关工作,使相关成果尽快应用于退役治理。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对周围环境产生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影响,进行退役治理是利国利民的环保工程。结合已有工程实践开展退役治理过程的环境影响研究,明确环境影响关注重点,提出针对性建议。能够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持续完善提供经验反馈,并有利于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确保退役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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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洪.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若干问题的讨论[J].铀矿地质,2006,22(6):37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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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京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概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1-2.
第三篇:中核北方铀业公司设备管理规定中核北方铀业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北铀公司制度〔2009〕7号(2009年2月2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设备管理,依据《冶金地下矿山设备管理规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管理实行“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和“以预防为主,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要努力做到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条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分矿对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机械动力处负责全公司生产、非生产用的矿山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管网、槽类、其它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四条按照《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军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设备为固定资产。
1、连续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台、单套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者,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
各分矿要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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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处理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或是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须报宝安区环境保护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资质的环保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其它单位或个人挂靠,一经查实,则取消其在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备案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上报资质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在深圳市宝安区从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在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宝安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科负责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