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和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对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和患病病种可上浮50%。
(九)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户,可根据资金情况,给予年度一次性200—500元的门诊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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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