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见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根据*区人民政府第213号文件指示,从2009年起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城乡统筹,实现城乡一体化。现结合闲*镇实际情况,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非我镇户籍,在我镇中小学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我镇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可参加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个人出资100元(其中村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50元),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分别补助140元和120元。
个人缴纳部分以年为单位由村(社区)负责收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解缴镇居民医保工作组,全年费用一次缴清。对非我镇户籍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生缴纳部分,由镇居民医保工作组会同学校收缴,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享受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个人缴纳部分通过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放弃二胎生育的家庭(父母及子女共3人)每人个人应缴费中50元由区财政承担。
三、参保办法
居民医保参保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途不得办理补费、退费手续。要求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登记,逾期不再受理。其中,新生儿童凭户口登记和出生证明于当年参保,并按全年缴费标准缴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的40%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含减免人员),并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医保卡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急)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五、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可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劳动保障局另行公布)自主选择就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门诊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以下简称门诊起付标准)1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镇乡、街道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报销4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2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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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对参加居民医保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原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对参加职工医保后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时遇有难产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