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局检疫法制工作安排
2010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宗旨,以进一步完善质检法规体系为根本,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动力,以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为目标,力争使立法、普法、执法、法制监督等工作跨上新台阶。围绕全国质检工作会议提出的中心工作,2010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拟定立法计划,加强制度研究工作
1.科学制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机制研究,科学制定立法规划,采取公开征询、科学论证、深入调研的办法,建立广泛征求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认真研究2010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质检立法发展规划,重点突出事关质检工作全局的具有基础性、紧迫性的立法项目,坚持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工作原则,科学拟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确保重点立法任务落实到位。
2.进一步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强战略性软课题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质检工作发展趋势和法制工作规律,结合现阶段质检工作实际需要和法制建设进程,积极开展现行法规制度和拟设置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研究。认真梳理有助加强质检工作有效性的制度框架,找准推动工作发展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制度。重点探索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研究防范和化解质检工作行政风险,确保质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健全质检法规体系
3.进一步做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立法论证和调研工作,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工作实际情况,掌握立法相关方的意见。注重借用外脑,适当依托相关法学专家、行政管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全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工作。结合当前计量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计量法有关问题的研究,增强计量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升计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集中全力,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做好部门间意见协调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大力加快计量法修订工作进程。
5.扎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快推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着力解决立法工作中有关问题,完善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联系沟通力度,配合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推动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6.着力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借鉴应对甲流工作的经验做法,紧密联系国境卫生检疫实际工作,完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力度,继续推进该法修订工作。
7.积极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从源头督导企业采取召回措施的法规制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认真组织研究各单位反馈意见,加强研究工作,力争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8.加快推进《设备监理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主动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开展设备监理立法专题调研工作。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加强对设备监理有关法规制度的研究,理清设备监理管理工作思路,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9.继续推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立法工作。根据当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倡理性消费的现实需要,把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立法工作的良好契机,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商品合理包装规范,积极引导生产企业节约资源,规范包装行业。
10.稳步推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工作。根据立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量奖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消费品安全法》、《质量振兴促进法》、《实验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继续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夯实质检工作法制基础。
11.不断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章。认真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管理办法》、《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检验检疫退运、销毁以及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等制度的研究步伐,进一步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制度。
12.大力加快涉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立法进程。围绕质检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关落实产品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升质量水平的部门规章立法工作,确保有符合监管工作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可依,全力加快《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修订进程。
13.着力加强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部门规章建设。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快法规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等规章制修订工作,重点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配套规章立法工作。
14.认真做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大对质检基础性工作的立法力度,切实发挥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质检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人员执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立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切实维护质检职能
15.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制定的与质检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密切跟踪《粮食法》、《能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出入境管理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及时对相关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认真做好立法协调工作。
16.加大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积极建立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意见协商渠道,灵活采取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大意见反馈和异议协商工作力度,共同探索解决问题和形成监管合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立法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7.加强系统内部法制工作信息通报。建立质检法制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对于地方人大、政府法制办开展的与质检工作相关的重要立法项目及其协调修改意见,及时通报上级质检部门,实现上下联动,确保在工作中维护和落实质检系统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质检法制工作的统计分析建设。
四、切合实际工作需要,做好评估、清理、释义和相关指导工作
18.加大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总结以往立法后评估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组织开展有关部门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着重就立法内容的针对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规定条款的可操作性以及法制施行的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评估,全面、准确地掌握规章的实际执行状况,以便及时启动相关法规制修订工作。
19.认真清理质检法律法规。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形势对质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并依据有关立法后评估结果,及时开展实施效果研究工作,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重点抓好修订与废止工作,保证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实效性和可行性。统一现行有效法规梳理工作,探索建立检验检疫执法依据数据库。
20.加强质检法规条文释义工作。根据质检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即将生效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或者业已生效但各地方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意见,做好或者配合做好相关释义和解释工作,帮助各地质检部门正确理解有关规定,统一对有关法规的认识和适用。
21.组织做好法规英文稿审定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对质检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部门规章的英文翻译及审定工作。规范翻译和审定工作程序,组建专业人才库,为质检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22.加大对地方立法的指导工作力度。加强对地方立法及立法课题研究的指导。高度重视各地开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工作,组织有关具有共性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搭建各地小作坊立法交流沟通平台,帮助地方质检部门在立法中赢得主动。各地要注意统筹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着力保持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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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44.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重点要解决市、县两级质监局法制机构不独立、人员编制少等问题。要独立设置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机构,强化质检法制工作基础。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关注并跟踪落实各级质检法制机构设立情况。清晰界定法制机构职责,形成法制机构与其它部门既分工配合、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45.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要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把好行政执法队伍入口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理论思维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协调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力争建成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行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