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方案

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已被国家列入动物的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紧急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县动物饲养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类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市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原则

(一)口蹄疫、猪瘟、新城疫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疫情的分级

1、一级疫情。县境内2个以上镇(乡)、街道办事处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或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上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畜200头(规模500头)以上,禽400只(规模场1000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县境内在1个镇(乡)、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病例;或在30日内发生猪瘟30头(规模场100头)或新城疫50只(规模场200只)以上。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的防治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监督本预案实施;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的防治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治工作;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染动物的扑杀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所需费用的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及时通报疫情、上报疫情,争取国家的补偿资金。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紧急防疫专项资金,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有关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

3、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易感染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封有关产品,协助销毁。

7、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三、应急措施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一级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一级疫情防治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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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三)县畜牧服务中心要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相关规章、技术规范、规程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