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系列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通告》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有效推动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站位、强化责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系列指示上来

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动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始终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群策群力、努力奋斗,就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勇于担当、狠抓落实、扎实工作,切实肩负起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在疫情防控斗争中践行初心使命、奋力担当作为、贡献智慧力量。

二、周密部署,科学施策,努力将疫情防控责任有效落实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各项工作中

(一)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疫情安全防护工作一是要制订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具体方案,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和落实措施二是要切实保障防控经费,加强物资贮备,提前准备好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要的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等物资三是要采取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保障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卫生,有效保障前来办事群众以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四是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动员人民群众采取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尽量减少当面接触,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五是窗口工作人员要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讲卫生、少聚会,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持续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二)妥善处理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与疫情安全防控的关系一是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之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般不召集社会组织参加各类研讨、培训、学习等人群聚集的活动,积极探索通过短信、微信、在线平台等方式传达相关精神和有关决策部署二是暂停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和信息补录工作,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三是对于在疫情发生期间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讹传讹,散布虚假信息,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理处罚力度,从严从快予以依法查办四是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疫情发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全年工作计划和节奏安排。疫情解除前,可以适当聚焦内部建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基础性工作,重点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疫情解除后,要迅速、全面地转入工作正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抢回工作时间,积极推动20**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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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防控小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在省民政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疫情防控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市(州)民政局也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本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和本级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强化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防控措施。各市(州)民政局要参照《实施方案》和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防控措施和方案,确保本级和下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以及广大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积极发挥作用。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民政局要积极发掘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形成示范带动作用,营造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并将本地区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和社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的有益做法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