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案件转交制度
1、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巡查过程中,对拒不执行或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整改意见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登记,并上报区卫生监督中心,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
2、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区卫生监督中心报告并转交相关调查情况。
3、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要立即向区卫生监督中心报告。
4、在上报违法案件后,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员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
5、卫生监督协管员应按照卫生监督意见,对限期整改的单位进行复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区卫生监督中心。
6、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要及时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迅速报告,服从卫生监督机构指挥,配合开展紧急应对工作。
第二篇: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即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责任区域内落实案件处理,全程跟踪,协助办案。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或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案转交和处理工作。
三、案件转交前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转交案件时要填写《案件转交单》,转交单上要注明违法单位、地址、负责人、电话、经营项目及主要违法事实,并填写协管员及协管部门负责人处理意见。
四、相关证据材料和转交单一起交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科室,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经办人要签字受理。
五、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该案件时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协助卫生监督员查处。
六、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告知卫生监督协管部门,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
第三篇: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即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责任区域内落实案件处理,全程跟踪,协助办案。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或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区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案转交和处理工作。
三、案件转交前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转交案件时要填写《案件转交单》,转交单上要注明违法单位、地址、负责人、电话、经营项目及主要违法事实,并填写协管员和公共卫生科负责人处理意见。
四、相关证据材料和转交单一起交区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区卫生监督所相关经办人要签字受理。
五、区卫生监督所在查处该案件时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协助卫生监督员查处。
六、区卫生监督所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告知卫生监督协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
第四篇: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即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责任区域内落实案件处理,全程跟踪,协助办案。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或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案转交和处理工作。
三、案件转交前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转交案件时要填写《案件转交单》,转交单上要注明违法单位、地址、负责人、电话、经营项目及主要违法事实,并填写协管员及协管部门负责人处理意见。
四、相关证据材料和转交单一起交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科室,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经办人要签字受理。
五、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该案件时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协助卫生监督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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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一体化管理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去中心、站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接受青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管所的业务培训,并承担对所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岗前集中培训的教学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
二、内容涉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学校卫生防止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等。
富强路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