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11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构并试图重建。“这部法律太重要了,完全改变了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通过本次学习,总结如下: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坎”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有人据此理解为“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历史”,专家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相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变“谁主张谁举证”

2001年12月21日出台并沿用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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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第七。《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八。《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