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我通过学习所理解和掌握的一点体会。

一、明确了动物检疫与出证主体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据此可以明确以下事项:一是检疫主体是官方兽医,兽医专业人员协助;二是出证主体,只能是官方兽医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检疫证明,兽医专业人员可以协助做加施检疫标志等辅助性工作;三是指定主体,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而不是由官方兽医选定。

二、规定了动物检疫工作基本原则

一是过程监管原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检疫过程监管应当是要贯彻从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等全过程监督理念,力求从原则上保障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因为检疫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二是风险控制的原则,从动物检疫角度而言,要树立风险预测意识,做好有关检疫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如对养殖场进行备案,规范养殖行为,做好免疫、消毒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出证条件;三是可追溯原则,主要是通过建立检疫材料,包括现场检疫记录、检疫标志登记、检疫证明存根保管等来实现对动物检疫的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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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动物入场时往往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索证、查标、验物”,符合要求的才准许进入屠宰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成了入场把关的责任主体。但按照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免疫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的规定。本人理解官方兽医负责的是“已经进场”的待宰动物。动物入场时把关责任主体应当是‘‘屠宰场业主”,屠宰场业主应当确保进入屠宰场的动物符合规定的要求。

六、加快乡镇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官方兽医建设

早在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到目前只改到县级以上,乡镇兽医体制改革成了难点、重点,目前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力度在加大、要求在提高。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给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官方兽医建设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