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宣讲提纲
高学历青年是国家的未来,也是部队的希望,每一个有志青年都应当在祖国最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投身军营建功立业,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作为自己神圣职责,把当一名光荣的解放军战士看作是无尚光荣的选择。
国家使命之所系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规定服兵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征兵工作条例》规定: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青年学生特别是即将毕业的应届高中以上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不仅有依法服兵役的神圣职责,而且还应当是应征青年的主力军和重要力量。
同时,国家法律对逃避服兵役行为的惩处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防法》
第九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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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有志青年参军入伍在退役安置上有优先。退伍军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退伍军人在部队期间练就和形成的的好思想好品格和好作风,很多是在地方和社会上学不到形成不了的,这是退伍军人的优势和长处。也正因为如此,地方很多企业和单位视退伍军人为难得的人才资源,纷纷以优厚的条件和待遇吸纳他们到自己的单位去工作,去施展才华。
标准条件之对应
《兵役法》规定对象、范围、文化条件: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复读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应征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年龄规定:男青年为当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周岁,大专毕业以上文化可放宽到22周岁,其中大学本科生可放宽到24周岁。政治和体格条件规定: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征集程序和办法规定: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经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的,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征集时间规定:每年征集工作从11月1日开始,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