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例会制度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为加大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过程的管理力度,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各项工作,现就加强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过程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建立领导机制
(一)成立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创建示范区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发改、财政、人事、编制、文化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各创建示范项目建立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二)设立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三)实行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专题研究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各项工作,落实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一)为加强工作联系,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应确定一位联络员,原则上由文化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与省(市、区)文化厅(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衔接与信息沟通,协调落实有关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具体工作事宜。
(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创建示范区联络员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创建示范项目联络员工作会议,由各创建示范区和创建示范项目所在地区轮流举办。
三、建立经费管理制度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引导和激励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加大基层文化投入,进一步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用于地方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保护优秀传统民间文化、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培训基层文化队伍、整合公共文化资源以及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组织管理、新闻宣传、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支出。对奖励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不得充抵当地的创建资金。
(二)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要制定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创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及经费使用方案,包括使用范围、详细的项目预算和用途、预期效果等,使用方案应经省(区、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审核后报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创建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各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期向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每半年向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报省级文化、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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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创建示范区验收的重要依据,纳入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验收考核指标体系。对过程管理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验收时将实行一票否决。
2011年11月18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