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荆建[2011]12号签发人:杨剑

关于审定印发《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档案管理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管线的不断增加,在施工挖掘过程中因地下管网情况不明导致的停水、停电、通讯中断、煤气泄漏甚至爆炸等事故频频发生。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近年来省内外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建设部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颁布。但是,目前我市还没有出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此,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组织起草了《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现呈上,请予审定后颁布实施。

妥否,请批示

附件: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草案)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陈继云联系电话:13797979885)

主题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请示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1日印发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下通道等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指导、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工信、供电、广电、城管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市政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建设规划及新建小区、单项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挖掘、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移交取得的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确认。竣工测量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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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