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10-11-12来源:中国残疾人服务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

府成府发〔2010〕44号公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民办博物馆管理,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

民办博物馆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财政补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等级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

财政、国土、建设、房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促进)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设立与变更)

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应当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馆舍、申办人基本情况、藏品数量、资金来源和验资报告等提出核实意见,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民办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藏品鉴定)

申办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时,应当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藏品鉴定申请并附拟鉴定藏品清单,由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条(陈列审核)

民办博物馆拟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内容设计大纲和形式设计方案,经初审后由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实施。陈列布展完成后,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核查,合格后方可对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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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